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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猛踩折价底线

2011-2-18
 
       九阳股份和四方股份等上市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均为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分析认为,目前诸多上市公司的行权价格均大幅低于公司目前的股价,5折行权价更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的慷慨姿态。5折行权价“合理却不尽合情”,虽然合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但过低的行权价或许并不能完全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大股东慷慨遭质疑

  根据九阳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246人股票共426万股,是目前总股本的0.56%;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行权价为7.59元,为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15.18元)的50%;解锁条件则是每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20%,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6%、7%。在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当天,九阳股份的股价微跌了0.18%。

  继九阳股份对公司核心骨干慷慨激励之后,四方股份2月17日又推出了低行权价格的股权激励方案,拟以定向增发方式向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授予660万股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12.5元/股,为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24.30元/股的50%。当天四方股份的股价也微跌了1.15%。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是因为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有所不同。天地科技由于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且行权条件较高,受到投资者追捧,而九阳股份的行权条件低、行权价格也较低,摊薄了流通股东利益。

  但股权激励专家郑培敏认为,股价波动并不单受股权激励草案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草案时,需要综合考虑证监会审核、公司会计成本、流通股东利益、公司高管是否愿意认购等多方面因素,并不是随意推出。“如果公司的流通股东对股权激励方案有不满,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达,甚至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反映。”

         5折行权价合理不尽合情

  面对质疑,九阳股份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邵际生表示:“5折行权价符合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文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郑培敏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在推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采取折价50%的公司数量不足30家,折价50%也是上市公司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特点而设定的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认购激励股份需要牺牲流动性,应该享有一定的折价。”郑培敏认为,高管如果要认购激励股权则受锁定期限制,损失了流动性,需要体现时间价值。据了解,证监会规定:“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他指出,如果公司激励对象认购的成本太高,会使得激励方案实施的难度加大,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同时,中信证券认为,九阳股份股票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但是未来三年股权激励的成本合计约为672.2万元,仅相当于公司2009年净利润6.10亿元的1.1%,预计对未来三年净利润的影响有限,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不大。

  国金证券也认为,四方股份此次股权激励的方案,反映了公司对持续增长的信心,激励本身意图并非是针对高层管理者而是对中层人员。而高层此次“形式性授予”也是体现了和广大群众共担收益和风险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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