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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拍卖案一审原告败诉 原告称在预料之中

2011-2-25
 
律师斯伟江起诉上海市政府“私车牌照拍卖法律依据”案,不出舆论所料,日前一审败诉。

  该案原定于2月23日在上海二中院宣判,但当日原被告双方并未到庭。财新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上海二中院当日发出的判决书称,原告要求获取上海私车拍卖收费法律依据的申请,并未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等,被告告知的两部法律的名称及查询路径并无不当。

  而这两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拍卖法》)),在一审时被斯伟江等认为,其中并没有上海车牌拍卖法律依据的信息,相反,恰恰提供了上海市车牌拍卖违法的依据。

  合法性之争据财新记者了解,私车牌照拍卖,在国内为上海特有。该制度实行16年来,政策几经更迭,一直饱受争议,其法律依据及上百亿元拍卖款收支问题,尤遭质疑。

  上海早期的车牌拍卖,其动机并未直接见诸地方条例。直到1997年1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这在其后被认为是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经1999年、2000年、2001年修改后,沿用至今。期间,私车牌照拍卖被赋予多种功能,如与沪产车、房地产捆绑销售等,为其合法性之争留下隐患。

  至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时任商务部部长助理的黄海,炮轰上海私车牌照拍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令其合法性之争公开化、沸腾化。

  至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挑战依据。

  2009年以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俞智渊等,多次向政府申请公布私车牌照拍卖的法律依据。

  2010年6月24日,斯伟江再提申请。之后政府方面发出《告知书》,称相关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拍卖法》,已在全国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建议直接上网查询。

  斯伟江随后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告知书》内容。斯伟江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于2010年12月29日开庭,法庭上,斯伟江的代理律师俞志渊称,政府上述《告知书》中提示的两个法律文件,并没有上海车牌拍卖法律依据的信息,相反,恰恰提供了上海市车牌拍卖违法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未提到机动车登记有额度限制和须进行竞价拍卖。

  斯伟江称,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本身应该是拍卖人所有的财产,而车牌这块“铁皮”并非属于上海市政府的财产,而是一种行政许可,如果真要把它当做上海市政府的国有资产,也应该由专业评估部门对其进行估价后,方可拍卖。

  上海市政府的代表,对于上述两部法律到底哪一条是拍卖车牌的法律依据,未做正面回答。

  意料之中的败诉

  一审开庭结束后,斯伟江和俞智渊表示,对打赢这场诉讼,并不抱太大希望。虽然他们自认为在庭审中说理清晰,而政府代表一直答非所问。

  而2011年2月23日的判决印证了这一预料。

  该判决书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明确要求获取信息的名称、文号等,信息指向应该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

  本案中,原告要求获取上海市通过实行车辆拍卖对私车额度收费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并未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等,需要政府部门在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判断后自行确定。原告的上述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一种咨询。被告出于便民的原则,告知两部法律的名称及查询路径并无不当,亦未侵犯原告的权益。

  法院认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此前,斯伟江曾在博客中表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另据接近大邦律师所的人士透露,“该案不准备上诉了,结果也一样。”

  而在宣判的数日之前,2011年2月19日,上海市私车额度拍卖,继长假后再次激战。在7500张牌照中,最低成交价44200元,平均价44627元,为2008年以来第二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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