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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应当属累犯

2011-2-25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3日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对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处理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应当作为累犯处罚。

  按照草案的规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属累犯。

  吴晓灵委员提出,现在很多十五六岁的孩子已经很成熟了。他们受不良影视片和暴力游戏的影响,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如果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按累犯处理,会使犯罪团伙更多地诱使未成年人干坏事,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金硕仁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他们说,这一规定会带来很多问题。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现在已比较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罚比较宽松,往往是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如果再取消累犯规定,会对青少年犯罪过分纵容。有的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犯罪手段残忍,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一再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很严重。建议修改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按累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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