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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国家赔偿法》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2011-3-18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下简称“新法”),新法已于12月1日施行。实施后,国家赔偿申请难的状况将大为改观。相比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下简称“旧法”),新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救济权


  【旧法条】第二十三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新法条】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做出的决定,都应当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否则,无法保证其决定的公正、公平、合法。旧法只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却没有规定如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救济,人民法院所做的赔偿决定合法正确与否都应当执行,这显然是立法的缺失,新法的上述规定正是对旧法的必要修正和完善。


亮点二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降低赔偿门槛


  【旧法条】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新法条】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解读】要想让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违法,无异于与虎谋皮。实践中,很多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赔偿请求人又无法向法院起诉,无形中剥夺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新法取消了刑事违法“确认”前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限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赔偿请求人有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申请刑事赔偿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三不“违法”国家机关也得赔偿


  【旧法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新法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在刑事赔偿中,拘留或逮捕也都必须以受害人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拘留或逮捕为前提才予以赔偿。
  
  新法取消了违法才赔偿的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赔偿。在刑事赔偿中,无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是否有犯罪事实,只要当事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获得赔偿。
  
  新旧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从重原因到重结果,体现了是法律的人文精神。刑事拘留和逮捕赔偿的条件更为宽松,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的门槛大为降低,使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为审慎,进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亮点四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引进举证倒置原则


  【新法条】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更难。一些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死亡,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各自应负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了赔偿机关的举证责任。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更加公正、快捷的审理案件,举证倒置原则更是国家赔偿法又一重大进步。今后,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国家机关更注意规范管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五增加紧箍咒完善赔偿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新法条】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解读】旧法对国家赔偿程序仅做原则性规定,内容偏少,没有明确国家赔偿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制度,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加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赔偿制度的规定,赔偿的程序、期限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增加程序性和期限性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一个很好的促动,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实现赔偿请求权,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给受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增加协商赔偿的规定,使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更为宽阔,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亮点六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新法条】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法增加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侵权行为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往往国家公权力侵权造成公民人身权益损害后果比普通侵权行为的后果更为严重,如果仍然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从此,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目前尚无明确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亮点七增加了赔偿项目赔偿更人性化


  【新法条】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新法条】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解读】依据旧法,造成人身伤害致残的的仅能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口生活费。对于违法罚款、罚金、冻结存款等没有补偿的规定。新法除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对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增加了“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
  
  由于旧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相同的伤害,国家赔偿比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更低,对于违法罚款、罚金、冻结存款也没有任何补偿,也就是说,国家侵权比普通公民或法人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小,付出的代价也更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新法增加了赔偿项目,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亮点八明确规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旧法条】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法条】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解读】旧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没有规定,赔偿难以落实。新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由于旧法没有规定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国务院也一直未出台具体办法,赔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最后干脆不付,致使赔偿决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大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新法对赔偿的期限、方式加以明确,让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款项来源有保障,进而让赔偿请求人尽快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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