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李仁堂 赵卫华报道 2011年1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检测检验。
《规定》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因素,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规定》指出,对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及产品,在投入使用前,以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测检验有效期到期日前,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检验:(一)设备、设施经过大修及改造的;(二)因设备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四)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设备、设施经受了可能影响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自然灾害的;(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发生变动的;(七)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进行检测检验的其他情形。对经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或者作业场所,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作为安全评价和职业健康评价的依据之一。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应当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
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标准仍在使用的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检测检验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或者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待危害因素解除经检测检验符合相应标准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按本规定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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