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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该不该缴物业费 16名听证代表说民意

2011-3-23
 
关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

    起草三年八易其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立法听证

      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物管方和业主间的纠纷和争议时有发生。近年来,出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社会呼声很高。今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有望于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举行立法听证会,该条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我省物管立法背景是什么?目前新、老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等对物管条例有哪些期待?立法难点和争议焦点又是什么?本报今日起将聚焦物管立法相关问题。敬请关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将在成都举行。对于这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仅此次听证会的16个听证代表名额,就吸引了175位报名者。

    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处处长李向兵介绍,《条例》草案此前已通过网络征求了社会意见。今日听证会上,包括专家、律师、业主、基层代表、物管企业、开发商等在内的16名听证代表,将就空余停车位对外出租、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空置房物业费征收标准以及新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等四大议题进行讨论。

    “听证的这些问题都是物业管理的难点和重点,而且国家法律没作相关规定,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我们希望充分听取民意,协调各方利益,提高立法质量。”李向兵告诉记者。

    据悉,自2008年开始起草,经过无数调研、论证、座谈,到今年正式列入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这部全省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已八易其稿,最终形成目前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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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物管立法欲破六大难题

    为何我省要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立法?物业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有哪些?立法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如何平衡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各方利益?3月2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和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处相关负责人就 《条例》起草和立法调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民意助推立法进程

    2003年我省物业服务企业200余家,从业人员5万多人;2009年我省物业服务企业2288家,从业人员超过22万。2003年至2009年,我省纳入物业管理的房屋面积由1.07亿平方米提高到5.3亿平方米。

    《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省住建厅法规处副处长吕波用一组数字告诉记者“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迅速发展时期”。与之伴随,物业管理纠纷也不断产生,居高不下。

    “立法滞后是原因之一。”据介绍,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我省一直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1999年颁布的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现实情况。“通过立法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民意直接助推了物管条例的立法进程。”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处处长李向兵介绍说,2009年底省法制办向社会征集2010年立法项目时,就有许多公民提出尽快出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之后的立法论证会上,有部门提出该《条例》的出台时机尚不成熟,但该《条例》仍被列入2010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计划。去年年底,省政府法制办向公众征求2011年立法项目时,物管条例得票位居第一,并最终纳入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六大问题亟待立法规范

    “物业管理矛盾大、难点多、涉及关系复杂。”李向兵坦言,由于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利益,“立法难度很大”。 在前期多次立法调研中,负责《条例》草案起草的工作人员发现,目前我省物业管理存在六大主要问题:

    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健全、权属关系不明确等,直接导致了物业纠纷的产生。

    二是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没有理清,导致其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业主承担了很多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

    三是不少住宅小区没有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职不规范,业主与物管方之间缺少“桥梁”,物业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

    四是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缺乏沟通途径,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未做到有效结合。

    五是旧住宅区设施设备年久失修,环境脏乱差,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六是物业服务企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欠费率高、不合理负担重、替业主垫支水电费等原因导致很多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这些都是物业管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吕波说,比如针对因缴纳水电费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条例》草案规定供水、燃气、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不仅是业主,各方的利益都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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