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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民事化终结“马拉松式”诉讼

2011-3-28
 
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被称为“马拉松式”的诉讼。因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往往仅是劳动关系纠纷与工伤赔偿纠纷的中间过渡程序,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漫长纠纷化解程序的一个环节。劳动者从受伤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程序走完,需要走11道程序,起码耗费两三年时间,且还不一定拿得到赔偿款。为了让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不再艰辛,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自身使命的荣昌县法院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率先创立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且成效突出:从2009年至今受理的该类案件均以原告撤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告终。

    “感谢法官给我协调,要不然我这工伤赔偿还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3月2日,当重庆市荣昌县农民工黄廷贵从荣昌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李玉民手中接过16800元的工伤赔偿款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自2008年8月受伤到拿到赔偿款,黄廷贵的这条维权之路走了两年多。

    天降横祸:深夜上班被飞溅铁砂击伤左眼

    2007年9月,家住荣昌县清江镇竹林村的黄廷贵经该镇一矸砖厂厂长方群(化名)口头通知到单位从事粉碎机喂料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制,每月10日签字领取,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8月24日凌晨4点左右,黄廷贵正从事喂料作业时,突然被面前粉碎机里飞溅出来的铁砂击中了左眼球,捂住眼睛疼得哇哇叫的黄廷贵被人送到了该镇竹林村卫生室。由于之前曾在一次同样的事故中被击伤了右眼,在卫生室里面几天都治好了,黄廷贵心想,这次应该也能治好。但是经抗炎、对症等治疗一周之后,仍不见好转,黄廷贵只好转院到了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然对伤势有所担心,但是方群积极为他垫付医疗费用的行为让他比较安心。但是11天后他出院了,右眼的视力却几乎没有了,曾同样受伤的左眼视力也不好,黄廷贵为自己未来的生活忧心了。雪上加霜的是,他再去给右眼换药时,让方群拿钱,方群的好态度却荡然无存,这让妻子没有劳动能力、家境不宽裕的黄廷贵很是郁闷和无望。

    一波三折:想获工伤赔偿遥遥无期

    2009年6月,在亲戚朋友的积极支持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进行后续治疗并让自己在丧失工作的情况下能够贴补家用,黄廷贵向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法定程序,得先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黄廷贵便于当年7月到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该矸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两个月后获得了他与该矸砖厂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定。

    但是矸砖厂不服该裁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于当年11月27日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厂与黄廷贵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10年5月4日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黄廷贵再次来到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当月26日受理其申请,并于当年8月5日认定其左眼受伤为工伤。

    本以为可以据此找方群索取赔偿,不料方群又以县人力社保局不应该受理黄廷贵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等为由,向荣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局作出该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荣昌县政府于2010年11月10日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12月6日,巴望着方群能停止折腾,早点对自己进行工伤赔偿的黄廷贵又听到了让他揪心的消息:方群仍不罢休,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此时,距离黄廷贵受伤已有两年多了。黄廷贵快绝望了:这一耗,又不知道要耗多久,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哟? 简化行政庭审程序:目标直指纠纷实质性解决

    2011年3月1日上午9点,该案在荣昌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沈远清的主持下正式开庭。坐在“第三人”位置上的黄廷贵疲惫地想:肯定又是一个漫长的庭审。不料,一个小时不到,庭审就结束了,还没怎么反应过来的黄廷贵就听到法官说:“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同意庭后对实质性争议进行协调?”当他们同意协调后,便宣布休庭了。

    沈远清告诉笔者,这次庭审是用该庭自行探索的《荣昌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程序庭审规范(试行)》指导的,主要是为了简化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争议。

    原来在2010年4月,该院因近几年在探索行政纠纷解决方面成效突出而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试点工作的15个试点法院之一,也是唯一的县级法院。该院便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修改完善《行政一审程序案件庭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行政《庭审规范》。此《庭审规范》要求强化庭前准备,即在庭前准备阶段增加了三项内容,一是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或清单并出示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引导当事人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质证,并适时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积极对案件进行协调;三是向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把原来在庭审时进行的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纪律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提前到开庭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到庭审时,则简化程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省去原告宣读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改由审判长直接询问原告对起诉状内容有无补充和被告对答辨状内容有无补充,并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确定双方自认事项和无争议事项,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质证阶段也不再逐一展示证据,而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已交换的对方所举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合议庭根据证据三性原则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才在法庭上举示、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分别予以认证。最后,增加实质争议阐述环节,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实质争议进行阐述,引导双方确定实质争议,以便当庭或休庭后对实质争议进行协调,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原来这类庭审一般都要花两个小时以上,采用新的《庭审规范》之后,一般都只要一个小时左右,不仅简化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当事各方的时间,更目标明确地奔向解决实质纠纷,值得提倡!”经常参加该院的行政庭审的人民陪审员肖华勇如此告诉笔者。

    事实上,早在该案到了承办法官李玉民手里后,他便按照该《庭审规则》进行庭前调查和庭前相关准备,并分别找黄廷贵和方群,逐步摸清案子的实质争议并汇报给审判长沈远清。

    他告诉笔者,和一般的民事赔偿纠纷不同,法官审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撤销或维持这两种决定的判决,而不能对案子本身涉及到的是否构成工伤、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给出结论。这意味着,黄廷贵的这起工伤认定案,即使法院作了判决,如果方群不服,可能还要经过二审、伤残等级鉴定、仲裁、民事索赔诉讼和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繁琐的后续程序。

    “黄廷贵已经为这事奔忙两年多了,比起单纯地结案,我们更愿意帮他结束这漫长的维权路程。”沈远清说,此案尽管是用人单位不服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但纠纷的最终症结还在于用人单位与黄廷贵之间,其实质性的争议还在于黄廷贵想要或者方群能拿出多少工伤赔偿款,“所以,得尽快促成他和方群就具体赔偿额度达成协议并兑现。”行政协调:解决实质争议当即获赔16800元

    于是,在开庭之前已经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方群、黄廷贵等人真实意愿和实质争议所在,并通过多次采取单独对话或集中座谈等形式,作了初步协调工作的沈远清等人,在休庭之后,再次与三方当事人一起,进行面对面协商,情、理、法结合,分析案情,告知双方继续把官司打下去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在沈远清等人的执着协调下,黄廷贵与方群自愿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方群一次性赔偿给黄廷贵16800元,且当场即对付了5000元。第二天,方群又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在行政庭和荣昌县综合调处室的主持下,与黄廷贵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给付了余下的11800元赔偿款。

    “折腾这么久,我也累了,这个事早点解决,我也好早点甩下这个包袱,把精力全部用到矸砖厂的生产经营中去。”谈到接受法官的协调并同意给付黄廷贵的工伤赔偿,方群告诉笔者:“法院的人办事很利索,也多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我对他们这种以‘和为贵’的协调方式和结果都比较满意!”

    行政协调民事化:原告撤诉率达100% 

    其实,在荣昌县法院,像这样通过法官协调获得工伤赔款的当事人,不止黄廷贵一人。自2009年以来,荣昌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针对该类型案件的特点,把纠纷实质性解决作为审判的追求,积极建立该类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从关注职工及农民工的民事实体权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宗旨出发,做到程序实体并重,创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的新模式。即在行政诉讼阶段,突破传统行政协调模式,附带协调解决原告与第三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赔偿部分,让劳动者在行政审判阶段就能得到最后的权益赔偿。

    “这样免去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打民事官司的诉累,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彻底解决了工伤赔偿纠纷。”沈远清说,两年来,荣昌县法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9件,通过该模式的运作,使劳动者在行政诉讼阶段就获得工伤赔偿,实现原告撤诉率100%,且无一件上诉,无一件申诉,达到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三方满意的效果。

    “这种方式很好,实实在在化解了矛盾,解除了当事人的后续诉累,也利于企业发展,更为以后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方向范本。”经常在法官们进行行政协调工作中参与政策解释的荣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执法仲裁科科长朱松由衷地支持该模式。模式建立背景:司法救济民权

    建立这样一种卓有成效的工作模式,是基于一种什么目的或需要呢?笔者就该问题采访了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博士,他告诉笔者,原因有三:

    一是为使劳动者及时得到赔偿。工伤赔偿的一系列程序被称为“马拉松式”的诉讼。劳动者从受伤后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可能历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这些繁琐的程序可能要经历两三年的时间。特别是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充分的救济途径、漫长的纠纷解决程序成为了用人单位手中重要的筹码。在诉讼费用低廉的情况下,毫不含糊地走完全部程序,用充分的程序来拖延赔偿,以时间来争取优势地位,是用人单位惯用的手段。在现有诉讼费用极低无法起到调控诉讼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导致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大幅增加,更延长了赔偿过程。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大部分因经济困难急需得到赔偿用于治疗,所以在时间上无法与用人单位所抗衡,处于劣势,惟一可以与用人单位所抗衡的只是一种期待性抗衡,即将来认定了工伤且全部程序完结后,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的一种对用人单位所潜在的抗衡力量,因此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工伤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在局限性克服的需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仅是劳动关系纠纷与工伤赔偿纠纷的中间过渡程序,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漫长纠纷化解程序的一个环节。行政诉讼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只审工伤行政认定程序的合法性,不关注实体赔偿,这种程序性的模式导致总有一方当事人要上诉,导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案结事不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拖延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使当事人长期苦于讼累,当事人不满意,社会效果差。工伤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在局限性所引发的弊端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需要。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而这项要求正好契合该院“和谐司法”发展战略中以司法救济民权的主旨,符合该院以司法自身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追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该院在行政审判中能动司法,针对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以解决劳动者工伤赔偿问题、切实保障民生权益为主要目标,创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

    专家认为:这一模式也适合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的这一做法有效地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唐尧曾接受重庆日报记者就该模式对其进行的专访,他对荣昌法院的这一作法表示支持。他说,长期以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繁琐的程序让不少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艰辛而漫长。甚至有劳动者都因工伤去世了,却还没拿到工伤赔偿。荣昌法院2009年来受理的9件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中,有4件案件都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要求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审、二审、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等程序,导致了工伤案件赔偿过程的延长。从劳动者受伤到一方当事人在因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前,最短的都经历了11个月,最长的则历时26个月。

    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把纠纷实质性解决作为审判的追求,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创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的新模式,这与当前国家提倡的“创新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的思路相契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工作探索中,我们发现,由于行政案件有其特有的共通性,这种行政协调民事化的模式不仅适合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也适合其他行政案件,如解决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行政纠纷等等。”沈远清说,下一步,他们将把该模式运用到解决其他行政纠纷中去,更加明确地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努力促进“官民”和谐、社会稳定。

    同时,唐尧还指出,法官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协调时,必须遵循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则。“荣昌法院还可对这一模式进行总结,对适用该模式的范围和程序形成书面化的东西,一旦时机成熟,就可在全市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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