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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8-1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2846

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北工业园区阜锦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6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缆集团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简称北方澳凯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缆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王文,北方澳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缆集团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第200902号“小猫牌”、“KITTY”及猫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见附图一)。我公司生产的小猫牌系列电线电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3年,我公司经调查发现,北方澳凯公司生产了一种名为小狮猫的电线电缆,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灯饰工程大楼C2-1012号专卖店进行公开销售。该电线电缆上使用了“小狮猫”、“XIAOSHIMAO及猫图形组合商标(见附图二),该商标与我公司的上述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北方澳凯公司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方澳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生产、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800元。

北方澳凯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拥有“小狮猫”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与天缆集团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不近似;第二,天缆集团公司所诉的侵权产品是20122月生产的,当时天缆集团公司不拥有其主张权利的商标;第三,我公司未批量生产天缆集团公司所诉的电线电缆,不可能给其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天缆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31115日,天津市电缆厂经核准在第15类商品电缆、电线上取得了第200902号“小猫牌”、“KITTY”及猫图形组合商标(见附图一)。1989102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天津电线电缆集团公司。1990410日,天津市电缆总厂受让取得该商标。200912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天缆集团公司。201156日,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2012627日,天缆集团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现已续展至20231114日。2013129日,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在其享有第200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发生的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注册商标受让人天缆集团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诉讼、维权的权利,诉讼、维权产生的收益由天缆集团公司享有,其不再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行使诉讼、维权的权利。天缆集团公司在其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

20101228,北方澳凯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407942号“小狮猫”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1228日至20201227日。

2013523,天缆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灯饰城工程大楼C2-1012号店铺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盘电线电缆(型号:ZR-BV,截面:1.5mm)。该线缆合格证上使用了“小狮猫”、“XIAOSHIMAO及猫图形标识(见附图二)。合格证底部显示有“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6号楼1101号”。合格证上显示该盘线缆制造日期为20122月。天缆集团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支付了公证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声明、公证书、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缆集团公司享有第200902“小猫牌”、“KITTY”及猫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方澳凯公司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与天缆集团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为电线电缆。北方澳凯公司在其生产的线缆产品合格证上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天缆集团公司的涉案商标标识相比,两者均有小猫图形,且小猫的姿势、神态等基本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前者小猫右边无球形图案。两者的图形、字母、文字三部分均是自上而下排列,而且均是图形部分大、字母和文字部分小,不同之处仅是字母和文字不同,但文字部分前者是小狮猫,而后者是小猫牌,两者均带有与图形部分相符的“猫”字。两者的图形部分和字母部分均在一个大圆圈内。从整体来看,两者均突出了猫图案以及“猫”的含义,且给消费者的视觉感觉基本相同。综上,两者的相同及相似部分远远大于不同部分,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标示有该两个商标的线缆来自同一生产者或者生产标示有该两个商标的线缆的生产者存在关联关系,故两者属于近似商标。北方澳凯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200902“小猫牌”、“KITTY”及猫图形组合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尽管天缆集团公司购买的涉案侵权线缆是20122月生产的,而其从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商标的时间为20126月,但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将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期间针对涉案商标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的维权的权利授予了天缆集团公司,且其不再行使维权的权利,故天缆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有权向北方澳凯公司主张权利,北方澳凯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尽管北方澳凯公司享有“小狮猫”文字商标专用权,但当其将“小狮猫”文字与涉案小猫图形及“XIAOSHIMAO字母组合起来使用时,已经改变了“小狮猫”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与天缆集团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且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北方澳凯公司本案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不属于对其“小狮猫”文字商标的使用,本院对北方澳凯公司提出其享有“小狮猫”文字商标专用权从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天缆集团公司主张2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方澳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天缆集团公司主张的800元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线缆;

二、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八百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462元,由被告北京北方澳凯线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O一四 年 二 月 十四日

                      

          

 

 

 

 

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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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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