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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8-1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4672号

  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故城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高迪,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春洋。

  委托代理人张宁宁。

  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18号楼16层1901。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开发区邑北工业区四街坊。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诺维兰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春阳、张宁宁,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第7396328号“卡乐仕”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2012年3月,我公司发现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活动中使用了“卡乐仕”商标,具体体现为在其宣传特许经营业务的域名为carnurse.com的网站上标识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卡乐仕加盟级别”。诺维兰集团公司在其域名为novoland.com的网站上设置了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上述网站的页面,对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宣传推广,且在山西运城范围内也使用“卡乐仕”商标进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活动。同时,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还利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网站进行“卡乐仕加盟连锁”搜索竞价排名,指向其网站,对其侵权网站进行宣传。根据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及其他宣传显示,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已招募了超过39家加盟店。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第 7396328号“卡乐仕”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现我公司要求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5 440元,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共同答辩称: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的上述第7396328号“卡乐仕”商标适用于咨询管理公司;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该商标与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上述商标不是一个范围内的商标,因此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不构成侵权;诺维兰集团公司仅对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报道,不构成侵权。综上,我二公司不同意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美国龟博士国际连锁(亚太)集团(简称龟博士集团)于2009年5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经商标局核准,龟博士集团于2011年4月14日取得了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012年3月26日,龟博士集团将该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并授权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针对中国范围内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2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受让了该商标。

  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司,其授权被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内容主要是开设汽车清洗、汽车美容店,开展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2010年11月15日,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备案信息显示其公司网站为www.carnurse.com,特许品牌包括第7329577号、第7329578号、第7329580号、第7375171号、第7329579号商标,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0年5月27日,加盟店分布区域为山西省(1)。

  上述第7329577号“CAR NURSE”商标是北京诺维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诺维兰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滚筒(机器零件)、汽车维修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第7329578号“CAR NURSE”商标为诺维兰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去油剂等商品上的商标;第7329580号“卡乐仕”商标为诺维兰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滚筒(机器零件)、汽车维修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第7375171号 商标为诺维兰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滚筒(机器零件)、汽车维修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第7329579号“卡乐仕”商标为诺维兰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车辆清洗、车辆上光、车辆抛光、车辆保养、车辆清洁等服务上的商标。诺维兰公司分别于上述商标核准注册日将上述商标许可给了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中国领域使用,许可期限同商标有效期,同时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

  2012年6月4日,登录域名为carnurse.com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标题栏显示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卡乐仕汽车生活连锁机构,汽车后市场服务,汽车便捷服务连锁、汽车用品销售连锁、汽车俱乐部连锁”。在网站首页及各次级页面上方均有明显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字样。在首页从左往右有“诺维兰集团网”、“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卡乐仕爱车俱乐部网”、“卡乐仕电脑洗车机网”、“卡乐仕商学院网”、“卡乐仕商城网”几个版块儿。点击“卡乐仕加盟连锁网”,进入标题栏显示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加盟连锁”字样的页面,在该页面上显示有“加盟卡乐仕”字样,并以“卡乐仕加盟优势”为题对其先进的连锁模式、共享的客户资源、低价的货物供应等内容进行介绍。另外,该网站上还以“卡乐仕加盟级别”为题对投资级别进行了介绍,其中形象店、标准店、旗舰店分别缴纳的加盟金为2万元、5.6万元、8.6万元。在该网站还可以在线提交加盟申请表。在该网站的公司简介中有如下介绍:北京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主营业务涵盖了汽车用品、汽车备品、汽车生活用品、汽车快修、精品销售、汽车装潢美容、汽车应用技术研究培训、汽车俱乐部会员文化活动、自驾游基地等汽车生活范围,致力于为中国车友提供“以人为本”的汽车后市场服务。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汽车便捷服务连锁、汽车用品销售连锁、汽车俱乐部连锁三位一体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业态,……,北京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以北京为管理总部,以北京为研发中心,以欧美德设立研发分支机构,与国际接轨,以运城为运营、培训基地,秉承“中国的卡乐仕,世界的卡乐仕”的全球发展理念,立足国内打基础,形成了以加盟连锁店为主体的连锁网络体系,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汽车后市场服务专业服务连锁布局。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域名为novoland.com的网站为诺维兰集团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在该网站首页左侧列明有集团下属企业,包括通达汽贸、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汽车科技用品产业、诺维兰文化传播中心、汽车职业技术学校等。点击其中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进入的页面即为上述域名为carnurse.com的网站首页面。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对该网站的上述情况也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未就其诉称的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和诺维兰集团公司利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网站进行“卡乐仕加盟连锁”搜索竞价排名进行举证。

  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制作、发行的一份内部刊物《潮流快讯》(2011年五一特刊)封面列明了一些店名、店址及电话,具体有NO.0011卡乐仕夏县晓杰店、NO.0012卡乐仕平陆威武店、NO.0013卡乐仕绛县楠华店、NO.0014卡乐仕稷山众鑫店、NO.0015卡乐仕延安宝塔店、NO.0020卡乐仕芮城阳光店、NO.0021卡乐仕闻喜力群店、NO.0022卡乐仕垣曲思君店、NO.0029卡乐仕晋中祥圣店、NO.0030卡乐仕介休岩兴店、NO.0031卡乐仕临猗中联店、NO.0033卡乐仕稷山伟尔店、NO.0035卡乐仕临县东海源店、NO.0036卡乐仕忻州中江源店共计14个店名,同时在店名后面有“火热加盟进行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据此认为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发展了36家加盟店。

  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2600元。

  另查,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在其域名为kaleshi.net的加盟连锁中国总部网站上标识有“卡乐仕”、“加盟连锁中国总部”等,网站导航条上显示有“直营店示范”、“加盟连锁”、“电脑洗车”等。在“加盟连锁”部分展示了创业店、标准店、旗舰店三幅门店照片及文字介绍,照片显示三种店面门头布置几乎一致,从左至右依次为“UCOLORS”及“卡乐仕”、“汽车专项服务”、“性能检测 防盗导航 轮胎修理 杀菌消毒”,照片下面对应文字分别介绍了各类型加盟店对应的“龟博士培训班”课程。该网站“新闻中心”部分,罗列了相关媒体报道,其中《热烈庆祝湖北十堰店签约成功》的文章中报道了案外人申邦学加盟卡乐仕特许经营的过程。上述网站内容于2012年9月20日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独占许可授权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网页打印件、《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潮流快讯》、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龟博士集团授权,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自2012年3月26日起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并于2012年12月6日以受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商标。任何人未经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从事的是汽车美容、汽车清洗等业务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即其作为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加入其汽车美容、汽车清洗等业务的经营管理体系从事汽车美容、汽车清洗等业务,被特许人在具体的汽车美容、汽车清洗等业务中使用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的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在该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两种具体的服务,一种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本身,一种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具体业务,即汽车美容、汽车清洗服务。尽管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备案的特许品牌包括第7329577号“CAR NURSE”商标、第7329578号“CAR NURSE”商标、第7329580号“卡乐仕”商标、第7375171号 商标、第7329579号“卡乐仕”商标,但该五个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具体的汽车美容、汽车清洗服务中所可能使用到的商品或者汽车美容、汽车清洗服务本身,而均不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故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只能在上述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上述商标,即在具体的商品上或汽车美容、汽车清洗服务上使用上述商标,而不能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所诉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为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 “卡乐仕”标识,具体表现为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时使用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卡乐仕加盟级别”。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上述宣传内容来看,其意在宣传和介绍其从事的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其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机构、其具有介绍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网站、其具有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优势、其授权加盟店的级别情况,并号召他人加入其经营管理体系,故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上述使用“卡乐仕”方式属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使用“卡乐仕”标识,而不是在其上述商标核定的商品上或具体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上使用,故不属于对其上述商标的使用。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不能以其属于对自己商标的使用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所使用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卡乐仕加盟级别”等内容来看,“卡乐仕”起到了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与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所核定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误导相关消费者。尽管第7296382号“卡乐仕”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获得该商标独家使用授权的时间为2012年3月26日,均晚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第一家加盟店的开店时间2010年5月27日,但是该第7296382号“卡乐仕”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9年5月14日,早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涉案使用“卡乐仕”标识的时间,且在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获得该第7296382号“卡乐仕”商标独家使用授权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仍然继续使用该“卡乐仕”标识。综上,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涉案使用“卡乐仕”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对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索赔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不同加盟级别所交纳加盟费的情况、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所开设加盟店的数量、涉案商标在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所从事的特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所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对于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诺维兰集团公司在自己的网站页面上设置了一个指向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网站首页的链接,对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的网站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推广作用,但诺维兰集团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其是否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了“卡乐仕”商标为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无证据证明诺维兰集团公司也从事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活动,且诺维兰集团公司网站链接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网站页面的行为也不足以说明诺维兰集团公司从事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活动,故本院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提出的诺维兰公司也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中使用“卡乐仕”商标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域名为carnurse.com的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对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在该网站上连续登载三十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

  四、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千六百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3元,由原告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O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沈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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