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湖南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破解国家赔偿执行难题

2014-8-15
 
针对有关赔偿请求人反映的国家赔偿决定未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湖南高院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对全省法院近两年来生效国家赔偿决定的履行情况作了调查摸底。经调查,确有部分生效国家赔偿决定未得到有效履行,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赔偿决定,二是财政部门逾期不支付赔偿金。造成国家赔偿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赋予人民法院对不履国家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缺乏法律依据;(2)个别财政部门没有按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支付赔偿金,仍然按照过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的方式。因现行财政实行转移支付,赔偿义务机关无法先行垫付。(3)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部门,实践中有的案件由赔偿委员会监督执行,有的案件则移送执行部门。

针对部分国家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湖南高院执行局、赔偿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较为原则,对生效赔偿决定由谁执行、如何执行、不履行的可采取什么措施等均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履行赔偿决定的情形,缺乏相应法律规范进行有效制约。湖南高院执行局、赔偿委员会经共同研究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该法的立法精神,为保障生效国家赔偿决定的履行,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不履行赔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程序是: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履行赔偿决定的,先由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监督履行,对赔偿义务机关经督促仍不履行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移送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为解民忧,保障民权,规范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执行局结合湖南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和执行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1、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履行赔偿决定的,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发执行督办函,责成赔偿义务机关向本级预算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必要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政法委员会通报情况,加大对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决定的监督。对经督办仍不履行申请支付手续的,将案件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2、对财政部门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项的规定,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向其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向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加大对财政部门逾期不支付赔偿金的监督。必要时,法院执行部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湖南高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目的出发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国家赔偿工作的科学发展。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