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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4-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升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确定在40家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34家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示范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劳动争议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示范商会(协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商会(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场所等工作条件,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调解组织可以邀请律师、专家学者参加调解活动。

(二)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机制。示范企业要认真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营造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要依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采取召开劳资恳谈会或劳资协商会等方式,畅通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要建立集体劳动争议预警制度,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示范商会(协会)要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必要时应主动介入、积极协调企业的劳动争议,防范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三)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等制度,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要主动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联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制度。

(四)加强调解与仲裁工作衔接。各地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大对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的指导力度,积极开展委托调解等工作,建立便捷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机制。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制度和案例反馈制度,定期向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通报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及处理情况。

(五)建立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示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支持调解员从事调解活动,对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将调解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聘期对应起来。示范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由本行业企业与职工共同推举代表担任调解员,积极吸收企业家和商会(协会)资深人士参加调解工作。要建立调解员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稳定和发展调解员队伍。

二、示范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3年7月至9月)。各地要会同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实施方案于9月底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备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同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地要对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人员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方法技巧等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工作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律。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作中的新鲜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月至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将制定量化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各地对示范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做得好的示范企业和商会(协会)予以通报。

三、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部分企业、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重点任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明确示范工作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密切关注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报告。

附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商会(协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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