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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4-8-18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与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联合下发《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城镇整合后的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开发区在年度综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50名的,每晋升1位(须高于历史最好位次),奖励建设资金1000万元

    引导资金对开发区升级晋档给予奖励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提高发展效益的资金。引导资金的执行年限为3年。

    支持范围: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城镇整合后的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的转型升级、产业培育与集群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城镇产业园区建设和鼓励先进与晋级等。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由省经合局、省财政厅根据开发区发展实际,结合引导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并及时在申报指南中发布。

    支持的方式和标准:引导资金对开发区升级晋档给予奖励;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事后奖补;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贴息项目优先支持。对国家级开发区在年度综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50名的,每晋升1位(须高于历史最好位次),奖励建设资金1000万元;对在全省年度综合考核排序中位居前20名的省级开发区,每晋升1位(须高于历史最好位次),奖励建设资金200万元。对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位居前20名的国家级开发区和前10名的省级开发区,在分配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

    示范城镇内含有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参与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评选;示范城镇内没有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在整合设立1个产业园区后,前两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从第三年起同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统一排序。

    每年7月中旬以前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省经合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每年7月中旬以前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有关具体内容及要求。省经合局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另外,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延边自治州由州开发区主管部门、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分别报送省经合局、省财政厅。

    引导资金使用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以冒领、伪造手段骗取引导资金 3年内取消该开发区的申报资格

    省经合局、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将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的开发区项目编入项目库,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经合局、省财政厅按照引导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资金使用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对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仍没安排使用及项目实施后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按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省财政厅、省经合局定期对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调整会计账目,并追回引导资金,3年内取消该开发区的申报资格。1.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2.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3.未执行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4.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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