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PE与VC的风险难题

2014-8-18
 
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正如火如荼,而相关立法和监管却并未完善。

    在此背景下,正需要业内人士集思广益,建言献策,逐步完善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环境。

  近些年,我国针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措施及法律制度均在不断完善,而法律环境的持续改善给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资金和退出通道。此外,国家也在不断出台相应的促进政策以支持行业的发展。

  上述这些政府层面的举措,均为风险投资这一领域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一直以来,投资行业的风险评估问题,是业内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对于投资方来说,如何保证自己的投资风险尽可能最低,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仅关系到投资机构的经营和管理,更关系到幕后资金提供者的切身利益。

  在此背景下,除国家层面的相关监管政策日益完善之外,风险投资行业内部也不断对投资风险及解决之道展开探讨。不少的创业投资企业,力求进行规范的、有保障的投资,行业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引导和规范风险投资行业,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正因为如此,风险投资行业才在近些年里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最早由外资企业为主演变成如今国内企业中也崛起了一大批行业佼佼者。但是,风险控制是投资行业永恒的话题,行业越是发展,就越需要特别重视和强调对风险的防范和对资金的保护。因此,也就更加需要法律人士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共同担当和有所作为,为企业的相关投资行为铺垫一条更加合理、科学的路径。

  加强司法合作

  在《法人》杂志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的“2013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马荣伟建议,面对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政策,包括法律的支持,作为法务人员应该深入挖掘现有的法律资源,做好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他解释说,不一定非要钉着出台什么政策,现在法律存在不适合企业的发展、不适合风险投资行业特点的地方是很正常的现象,风险投资行业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而立法总是相对滞后的。

  现在对于风险投资而言,大环境的正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成长型的、非常有发展潜力的、新型的企业确实需要资金的支持,社会上也有大量的闲散资金需要合理、科学的投资通道。风险投资行业正是这样的桥梁和纽带,投资人希望他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确保自己资本不要投到水里去,融资方则希望资金充足,这就是一个矛盾。

  “双方的利益都要保护,都要平衡。天平的两端任何一方重一点,都必然会导致不平衡。”马荣伟表示。

  正如21世纪不动产中国总部法务部高级总监李宜坤所说,资本是个好东西,用好了就是蜜糖,但用不好就是砒霜。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如何影响司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立法,使得司法部门能够对于纠纷发生以后给予准确地判断,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业需要去做的工作。

  有过多年司法系统工作经验的华融资产股份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卫华认为,风险投资是新兴的融资领域,处理好风险投资的纽带作用,保护好投资人和企业的关系,需要市场主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

  他解释说:“一个纠纷,其理想状态是短平快的解决,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裁判可能导致纠纷成本加大。纠纷的发生,本来是对纠纷双方很不利的状态,不断地裁判,会进一步雪上加霜。”

  此外,风险投资行业尽管已经开始纳入监管范畴,但总的来说目前仍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法律有所缺失是必然。作为公司法务工作者,有必要发出相应的声音。从规则角度来讲,法务人员不仅要遵守规则,利用规则,还要在恰当范围内以恰当方式影响规则的制定。比如,与最高法院共同召开研讨会,共同组建一些相关领域的论坛、讲座等。

  政策法律仍需完善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马荣伟认为,目前针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相关政策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在税收方面,应在区分VC与PE的情况下,梳理税收优惠,大力度支持风险投资。而在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仍要加强监管,防止漏洞的发生。例如,营业税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该不该收尚未明确,需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就目前来看,不管是PE行业还是VC行业,税收政策对他们的投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PE现在比较流行,涉及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不同的模式。而VC作为风险投资,与PE的操作模式及在投资对象选择标准上是不一样的。通常来说,PE带来的只是资金,VC可能不仅带来资金,还会带来对整个行业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东西。

  所以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应该把两者区分对待,根据行业的不同特性,合理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

  中国再保险(放心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曹顺明指出,相对于PE行业,VC行业的特点的确有所不同。涉及VC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几个主要的核心内容。首先,VC投资额一般来说都比较小,主要模式是股权投资,也较易产生小股东质疑控股股东对其权利侵犯等问题等;其次,VC投资是一种暂时性的,一般不会长期进入,最终还是要选择退出的。再次,VC投资一般不是发起人,是后来的股东。

  面对VC行业的不同特征,会产生相对应的特殊法律问题。较为常见的有: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等、针对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容易发生大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侵害等相关问题。

  对此,曹顺明表示,目前业内应该关心的核心问题不是监管条款设计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条款设计对VC投资保护不够的问题,是约定法律问题是否有效、能否执行的问题。

  针对此,他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力求共同致富从而减少纠纷;二是寻找设计好的交易机构;三是在VC对外投资的时候,是否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

  曹顺明认为,关键是怎样合理体现当事人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真实意思的表达,目前《公司法》等主要法规在内容上过于死板,相对缺乏灵活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而对于投资解决的问题,曹顺明则建议,仲裁可以显示出相对的优势性。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