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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制度五大不足尚待完善

2014-8-18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施行十一个年头,十一年来尽管社会上对这项制度还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总法律顾问地位还有不同的意见,但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强力推动和企业法律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企业是否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问题上基本上已达成共识。

  十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们为控制企业风险,维护企业权益努力奋斗,无怨无悔。我们很自豪的说,我们没有辜负国家的信任,没有辜负企业的重托,我们对得起企业法律顾问的光荣称号。

  各种措施应对入市带来的国际竞争挑战

  作为第一批总法律顾问试点单位的总法律顾问,我亲身经历和目睹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全过程。

  十多年前,中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没有很好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企业管理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内忧外患。所谓内忧,一夜之间大批小的国有企业倒闭破产或者被出售,而大的国有企业应收帐款居高不下,呆坏账成倍增加,三角债、连还债无所不有,企业官司不断,记得当时五矿公司连新建好的办公楼都被查封。所谓外患,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形势变幻莫测,特别是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发达国家一些知名企业也出现严重的亏损或破产倒闭,如日本八佰邦公司,香港的百富勤公司,美国的安然公司等。而在这种形

  势下又赶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中国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跨国公司,与他们同台竞争。我们能 经得起这些考验吗?

  为积极应对入市带来的国际竞争挑战,原国家经贸委以及成立后的国资委都采取各种措施。其中有两个措施跟法律有关系,一是2003年一次性消减企业债务,不良资产3900亿元,以增强企业活力;二是原经贸委等五部委联合决定在部分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年来成绩骄人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十多年来,在国资委领导下中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企业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总法顾问制度逐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健全,中国的企业完全可以和国际跨国公司平等竞争,这是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人员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年来,取得主要成绩我认为有以下五个方面:

  企业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不断增强,合规文化逐渐深入企业价值追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决策者依法决策意识更强。过去领导决策随意性很大,认为只要抓住机遇,凭感觉进行决策,尽管有个别成功案例,但大部分都是失败的。二是各级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原意听取或主动咨询法律部门意见,请法律顾问给他们出谋划策,提出法律意见,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挣钱不容易,但是一个合同没签好或一个决策没想好可能都会赔光。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体系不断健全。十年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纠纷和法律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工作体系已逐步形成,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走出去和对外投融资等重要活动法律论证得到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案件纠纷管理等内部规章不断健全。

  企业经营活动法律风险明显减少。过去一个法律案件可能使公司破产或者经济不景气,经过努力这类给企业带来灾难性案件基本杜绝。

  应收账款,特别是呆坏账明显减少。国资委成立初国有资产总资产8.322亿元,应收账款1.92亿元,其中50%以上都是三年以上应收账款。2004年为给国企减负,清产核资消减3900亿元。十年后的2012年,国有资产总额31万亿,应收账款4.5万亿,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仅占总应收账款的五分之一。难能可贵的是,这十年是国际经济全面衰退,亚洲金融风暴,美国金融危机等多个重大经济事件爆发,国有企业逆市而上,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全面开花,这既得于企业领导人的领导,又跟企业法律人员的努力分不开的。在这里我想多说一句话,十年前国有企业不好的时候,有那么一帮人总觉得中国就不该有国有企业,中国就该私有化,十年后国有企业好了,这帮人又说国有企业垄断,他们总把国有企业看成一种怪物,试问国有企业垮了,在现阶段拿什么支撑中国经济,拿什么与中国跨国公司竞争。

  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十多年来各企业解决了大量诉讼案,而且有的案件也都和前面所说的3900亿元账销案存和计提减值资产分不开。经过法律人共同努力,大部分收回或者盘活,这也是法律人员为企业创造效益和价值的具体体现。

  五大不足尚待改进

  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法律事务建设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层面上缺乏立法的顶层体系,未完全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一方面体现在总法律顾问制度一直由国资委推动,效力停留在部委级。国家或国务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而且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也没有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配套制度不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称等级没有纳入国家统一序列。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周玉波局长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归纳为“进中有怨,进中有虑,进中有忧”。所谓“怨”是指一些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层级不够高,职位比较尴尬,话语权也不足,被人调侃为“二大爷”;“虑”是担心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关政策随着人员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后续的动力得不到保障;“忧”是有些人员总法律顾问专业性不够,没能将法律和管理有效结合,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国家法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早在五年前,我国就宣布“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是我国的经济立法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导致大量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同是,我国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随意执法情况严重。尤其是个别部门,法律允许的他们可以不允许,法律禁止的他们可以“开口子”,导致人们更多的敬畏权力而不敬畏法律。加上执法不严,很多违法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予以解决,这种有法不依,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也严重阻碍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是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人在业绩驱动下为保障发展不能很好地处理违法和守法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处理冒险和保险(放心保)的关系,他们还热衷于冒险甚至铤而走险。

  四是企业经营目标和价值追求影响企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我国市场经济化程度不高,企业对法律的要求相对不足,企业的法律思维还在逐渐形成中,特别是在强调生产规模、不重视经营发展、效益和质量,重生产轻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还处于明显地位,还无法得到企业的认可。

  五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能力和素质还不能满足企业对法律人员的需求。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说起来多,实际就两件事,一是搞好法律事务管理,将法律风险由事后补救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这个要求是在法律层面,要求一个企业法律层面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另一个工作是做好企业决策的参谋,这个要求法律顾问研究法律的变化、法律的趋势和法律的空白和灰色地带。同时研究如何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甚至承担风险,这就要求法律人更多是管理方面知识。而目前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两方面知识兼顾的人员少之又少,所以还要努力加大培训力度,使我们的法律人员能真正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法律顾问的路走了十年,这十年对于一个企业很短,但对于个人来说十年的光阴很漫长,十年前我还是一个小伙子,现在已经年过半百,但是我们还会继续努力去推动和完善这项制度。

  最后用卡尔·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结束今天的讲话:“我们从事的事业虽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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