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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的赔偿比例

2014-8-18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的交通事故既没有破坏现场,也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交警出于天气、环境、偶发性等原因,无法判定责任大小,作出的结论往往是责任不明。根据一般的经验,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赔偿比例为100%,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各自承担50%。

案例:2007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延庆的杨大妈横过机动车道时,杨某、胡某先后驾驶小客车驶来,三方发生交通事故,杨大妈受伤,两车损坏,交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杨大妈状告两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延庆法院最终判决事故三方负有同等责任,四被告赔偿杨大妈全部损失的2/3,共计10万余元。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解决。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交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各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较大过错,所以应当认定各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中,杨大妈被撞伤,无法确定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杨大妈的损失可以不赔。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充分,在不能划分责任时,采用平均分摊的办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确保了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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