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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2014-8-18
 
在医患纠纷中,主要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赔偿诉讼、医疗过失(或过错)赔偿诉讼。这两类诉讼,在归责原则上,实质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但表现形式有所区别。

  诉讼,须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定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及过错、过失程度决定医方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该解释给那些因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方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应当注意,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医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际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可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中,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被告医院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医疗诉讼在医疗纠纷中会带来的影响:

  1、医疗诉讼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难于承受来自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会带来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

  2、诉讼中角色不同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

  实际上,患方和院方主观上都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这样更利于维持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调解这种方式快速、公正并且成本低,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首选。更何况医疗纠纷原本就是应该通过商议的方法解决,从而实现相互理解、信任、配合处理矛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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