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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2014-8-18
 
在一个全球化特征日趋显著的时代,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立法和实践不可避免地对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产生影响,这也是比较研究日益成为这两个领域的主要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因。为促进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比较研究,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学术研讨会,这也是第二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学术研讨会。来自日内瓦大学、哈佛大学、人民大学和悉尼大学四所大学法学院的学者提交了会议论文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讨。

  出席会议的四位法学院院长在开幕式中分别致辞。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指出,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发起并承办了第一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学术研讨会,在研讨过程中四校学者克服了重重困难相互理解沟通,而这种相互理解的过程正是走向法治的道路。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教授指出,当今中国政府正在与各国展开战略对话,而在各国面对的种种挑战下,来自四个洲、四所学校、四个学院的学者们的学术对话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在反思与交流中,我们才能共同迎接挑战,解决问题。悉尼大学法学院院长Jollen Riley教授表达了和各法学院在比较研究方面加深合作的愿望。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的致辞以评论现代社会工业污染与食品安全的例子开头。他指出诸如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现代解决方案不能只在问题层面讨论,学者应考虑这些问题中的人权保护面向;公司社会责任中体现的保护人权理念应可启发各国政府和企业承担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

  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教授主持,主题为“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Franois Bellanger教授介绍了瑞士国有企业的类型和管理机制。为保证国有企业的良好治理,瑞士联邦政府设立了以下五条准则来规制国企的组织形式及职能行使:第一、在国有企业中实现管理与政治的分离以保障运营和与监管上的有效与高效。第二、对于那些行使商业活动外的社会或管制职能的公共部门,保障瑞士联邦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控制权;在行使控制权中需设定战略目标时,瑞士联邦政府或联邦委员会既要扮演作为公共服务绩效保证人的角色,又要扮演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角色。第三、在管理国有企业时联邦政府内部要分配角色来行使其职能,特别是处理联邦政府可能会处于由自身双重角色引发冲突的事务。第四、如果相关部门在其活动中从部门的自治权中获益,上述的自治权必须受到限制,以使上述部门不会危及其自身存在。作为结果,入股并形成合伙的能力,以及提供附加利润服务的能力,只有当其为联邦利益服务时,才能被授予。第五、在发展出现错误的情境下,联邦委员会可能会采取补救措施。

  悉尼大学法学院David Chaikin副教授讨论的题目是腐败与国有企业。通过澳大利亚国有企业的例子,Chaikin教授讨论了下面一些重要问题:一、在何种情况下,违反公司治理规则将构成腐败犯罪?更具体来说,打破董事的职责与腐败的关系是什么?二、公司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公司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要的角色?三、相比没有或很少国家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更容易成为腐败的工具吗?四、国有企业除去利润最大化之外还拥有其他的不同目标,这是否会减少腐败的可能性?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讲了中国在公司治理上面临的主要问题。叶教授认为在中国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不是董事和经理的问题,而是控制股东或控股股东问题,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或家族公司中的控股股东问题。叶林教授提出,现行法律下资本控制有负面效果,需要借鉴国外做法对于资本控制加以特别限制。我国立法者应考虑限制股东会的职权以间接实现对控制权的约束。在客观效果上,这就是增加董事会的职权和扩张了少数派股东的权利。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第二单元的讨论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主持。来自日内瓦大学的Henry Peter教授讨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与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冲突。在回顾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关于社会责任的看法“公司真正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后,Peter教授提出公司对于除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冲突是表面上的。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进路。通过对59个国家中搜集大量的数据的统计分析,Ferrell教授揭示了指向代理成本增加的净现金流增加和低水平的绩效薪酬和低水平公司社会责任正相关。Allen Ferrell教授故此得出结论,总体上公司社会责任并非由代理问题引发,并且可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一致。

  悉尼大学法学院的David Kinley教授反对把公司社会责任当作仅仅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Kinley教授提出践行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企业是出于博爱和利他主义而作出的选择,更是国家对公司治理进行管制的结果。国家有三种方法来促进并保障人权: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境外适用。Kinley教授认为,立法者必须明确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是有联系的,而两者的联系就是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Giulia Neri-Castracane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商业判断准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能否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商业判断准则要求公司董事行为基于知情、善意、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在谁可以就为公司利益进行决策的问题上,商业判断准则支持董事而非股东作出判断,因而在公司治理意义上赋予了公司董事自由裁量权。

  公司治理与内部举报人保护

  研讨会第三个单元的讨论分别围绕“公司治理与言论自由”、“多元化公司治理”、“内部举报人保护”等题目展开。

  关于“公司治理与言论自由”,日内瓦大学的Maya Hertig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演讲。Hertig教授重点分析了言论自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指出管制公司言论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性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金海军教授的演讲结合商标权案例分析了言论自由和私有产权保护的关系。

  关于“多元化公司治理”,哈佛大学法学院Reinier Kraakman教授就金砖四国对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做了实证研究,提出因所有权结构、所在国政策指向的不同金砖四国公司对外投资有领域、方式、复杂程度的差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通过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的审判实践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原因,并据此阐述了案件中反映的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发表的演讲是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进行的实证分析,并指出和与会学者所在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的诸多方面。

  关于“内部举报人保护”,日内瓦大学法学院Valérie Junod教授从讨论欧盟人权法院相关判决出发,从理论层面讨论了内部举报人保护的制度价值。郭锐教授以中美警方对普通公民遭遇抢劫时的不同指示的例子开头、引出两国对举报人保护力度不同所反映的不同监管概念。在回顾了“基金黑幕案”、“蓝田股份案”、“四川长虹案”等举报人案例之后,郭锐教授对中国已有的举报人保护规定给出分析,也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6日通过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了改善建议。Olivia Dixon博士的演讲中则提出在澳大利亚公法领域存在的保护举报人制度如何拓展到公司证券领域的设想。

  除了上述单元的学者切磋之外,研讨会还特别邀请了中国企业界人士对实践领域中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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