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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2014-8-18
 
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张茅出席并讲话 马正其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权威解读

  1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讲话。张茅强调,新《消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全国工商系统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消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水平。

  总局副局长马正其主持会议。总局领导何昕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结合《消法》修改背景、修改原则、主要过程、修改的主要内容等,对新《消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信春鹰指出,此次修改《消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信春鹰说,此次修法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何时应当召回产品进行了规定。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予以明确。同时,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方面,此次修法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另外,此次修法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张茅在讲话中指出,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1993年《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较大规模的修改,也是涉及内容广泛丰富的一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时期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消法》的修改作为今年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张茅指出,此次会议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新修改的《消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新《消法》的发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张茅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新《消法》的发布实施,既加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任务,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消费维权水平提供了机遇。全国工商系统要从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

  张茅强调,要准确把握《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消法》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规范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更加注重发挥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

  张茅对切实做好新《消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要认真组织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二是要及时做好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是要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管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五是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提升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张茅强调,新《消法》适逢明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正式施行,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消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用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以上干部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处(室)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摘自《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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