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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寻求法律援助两审终获赔偿

2014-8-19
 
判决书拿到了,近20万元赔偿款也拿到手里了,真是不容易!感谢你们这一年来的辛苦。”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受援人李帅、张华夫妇(均为化名)打来的感谢电话。这番话让办案人员既欣慰又难过,不由得又想起那个伤感的故事。

  原来,李帅、张华夫妇育有一子名叫李星,从小乖巧懂事,学习优秀。为给孩子营造良好生活学习环境,李帅、张华夫妇从小学起就将李星送到城区读书。夫妇俩也搬到城区居住,并靠在工地打工维持生活,一家人虽然艰辛,但也其乐融融。因为,孩子就是他们的希望。

  2013年1月2日一早,刚刚就读高一的李星利用假期冒雨来到父母上班的工地,帮助父母搬砖。然而,在忙完独自回家途中,李星行经渝利铁路为修建桥墩而挖的水坑处时,由于路面湿滑不幸沉入深坑中溺水身亡,直至几个月后才发现。

  事发后,死者家属准备集访,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长寿区信访办、区司法局、渡舟街道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施工方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其没有关联性,一直未能协商成功。随后,长寿区司法局告知李帅、张华夫妇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解决。就这样,援助中心收案后立即指派凤城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先后多次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走访和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人员提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渝利铁路的建设单位,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因修建桥墩形成深水坑后,没有在水坑周边修建隔离墙或护栏、没有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巡护、没有及时填平水坑。正是由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过失,导致李星的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星随父母长期在长寿城区读书生活,其户口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口计算。

  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李星父母各项损失近20万元。

  这起溺亡事故的发生让人痛心,援助律师的努力和法院判决虽然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但无法弥补其内心失独的伤痛。法援律师特别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多一分安全保障意识,这样的悲剧就能避免。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对公共场所积极落实安保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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