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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经营手册物业篇—物业费用标准定胜负

2007-12-19
 
案情简介:

北京某小区业主耿先生在入住之初,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当时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应当在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标准。后该物业公司只在物价部门审批了三项内容。但物业公司在此基础上,对其他收费项目进行定价,共计2.8元/月/平米。由于该物业公司服务水平较差,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起诉到区法院,业主随即委托了本律师。

律师承办:

一、 分析案情,提出反诉:

本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仍然是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常规的分析,就物业公司的诉求,向法庭提出了反诉,要求明确物业收费标准,取消部分不应当收取的物业收费项目,并降低不合理的物业收费项目。

二、 制作明晰的物业收费标准对比表格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本律师在法庭上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如下观点: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管理局(房)字[1997]第19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根据佳住宅楼实际情况经物价局批准确定为按2.8元/月/平米(建筑面积)。事实上物价局做出的《关于佳苑小区2、3号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并没有明确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按2.8元/月/平米。且该文的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在物业公司执行的上述收费项目中,包含了中修费0.42元。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即不得纳入物业费的收费项目中。因此,物业公司依据的收费标准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重复收费的项目,应当将依据此标准向答辩人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予以返还。

另外,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向答辩人公示收费的具体依据及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要求物业公司就其收费项目的合理组成进行说明,而该物业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供。因此,物业公司主动向我方当事人提供和解。最终,我方当事人以1.63平米每月的标准达成了和解。物业公司撤诉,我方也随即撤诉。

律师点评:

当事人耿老先生在开庭后,对本律师的工作表示的真诚的感谢。本律师在拿到双方的撤诉通知单后,心里油然生起成就感,虽然不是胜诉判决书,但律师认为这比判决来的更真实有效。在承办之初,耿老先生的焦虑还浮现在我的心理,老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几十张物业提供服务不到位的照片,这是当事人的直观感受,也是不愿意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标准交纳的直接原因。但作为律师,必须要在法律上找到突破点,才能够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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