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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攀爬变压器不幸被电击身亡 父母担责70%

2014-8-19
 
 2007年,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全椒县锦华机械配件加工厂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2025.78元,被告安徽电力全椒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杜声能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012.89元。

    2007年2月22日上午9:00许,原告杜某之子从被告机械厂的变压器院墙翻入变压器院内,在变压器上攀爬时被高压电击伤落地,发现后被立即送往全椒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送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治疗无效,于2007年2月24日死亡。当时,触电的变压器上悬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变压器的四周围建有1.8米以上的封闭院子,但被告机械厂在2006年新建院子时,在变压器北面的外墙下留有一个土堆,该土堆和机械厂新建院子的石基,使变压器北面的外院墙高度降低为1.1米左右。被告供电公司对变压器负有日常的维护、管理职责。原告系农业户口,于2006年12月来全椒打工,原告来全椒之前在杭州余杭打工。原告之子生于1997年2月25日,死亡时尚不满10周岁,生前跟随原告在余杭育蕾学校上学。

    法院认为:杜某之子是被高压电击伤致死,本案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杜某之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该依法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机械厂所有的变压器在安装上虽没有违规之处,但被告机械厂新建院子时留下的土堆和石基,在客观上降低了变压器北面外院墙的高度,使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完全可能借此翻入变压器院内,故被告机械厂应该承担20%的次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对被告机械厂所有的变压器负有日常的维护、管理责任,但被告供电公司对变压器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指出和提请整改,负有管理不足之责,故被告供电公司应该承担10%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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