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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审 减少废标 提高政采效率

2014-8-20
 
编者按 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评审专家对采购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更是直接影响着评审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途径之一就是缩短采购周期,降低废标率,而一个项目是否废标,评审专家起着"定生死"的作用,评审专家与废标率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如何通过规范专家评审,减少废标?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不允许解释要约条款

  废标,是政府采购中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评审阶段,由于评审专家的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废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评审专家漠视政府采购法律、不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无视采购结果和用户需求,轻视采购成本和评审工作程序等这些评审当中不正常的行为,导致项目遇到质疑、投诉上升,延长了采购周期。

  在采购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评审后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有时还会出现评审结果不被采购人接受,废标重采。由于评审专家的原因导致的废标不少,使采购效率与效益大打折扣。从评审专家层面出发,降低废标率,是业界急需认真思考的问题。

  采购文件是反映采购人购买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其中包括采购档次、技术要求、售后保障等,同时也包括对标的物提供对象的要求(即供应商进入的门槛),只要这些要求不具有针对性、排他性,作为采购项目的组织者、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允许对其进行"深层次"地"翻译"、解释。

  如某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的财务报告(包括意见书、损益表、利润表)。在评审过程中,财务专家审得很认真,对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的均现场告知供应商并予以扣分。一位技术专家发现有一份投标文件的财务报告只有意见书盖章,其他两份附表未盖章,认为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财务专家反驳说采购文件只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财务报告",并未对财务报告书作出要"页页盖章"的要约,认为技术专家说得不对。

  采购项目组织者询问相关部门,包括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言明只对"意见书"本身盖章,有的盖骑封章。"意见书"就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已经作出"或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或保留审计意见、或否定审计意见"等四种审计结论意见,已经对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有了一个比较适当的结论。

  综合以上意见,专家组支持财务专家意见,认定只对"意见书"本身盖章的供应商财务报告有效。

  有的评审专家以"常规"、"套路"、"经验"等理由来掩盖对采购文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导致一个本来不会废标的项目废标,这种做法是违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关于"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督促评审专家不偏离、不变味、不超前,如实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评审。

  严格按照招标要约评审

  评审专家分为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每位专家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但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招标要约理解可能并不透彻。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在某次采购项目评审当中,共有ABC三家公司投标。有一位"爱钻牛角尖"的评审专家发现A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附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只对证件正面进行了复印,并没有复印反面,认为没有完整提供授权书,应当判为无效标。

  另一位评审专家发现B投标人的授权书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被授权人的名字是打印的,也认为不符合授权书的标准格式,同样也要判为无效标。

  AB两家投标人不服,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认真查看招标文件要求,认为AB两家投标人并没有不响应招标要求,理由是招标文件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要约并未要求必须复印身份证的背面,招标文件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只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而且从这一点理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对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一个要约,只要其签字就完全响应了招标要求,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接受委托书这样的要约。

  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把上述理由告知相关评审专家,有位"爱钻牛角尖"的评审专家提出到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业务时均要求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授权书的常规现象。代理机构解释说,国家机关办理业务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是事先约定的特定的强制性要约,并且已事先告知,而招标投标过程认定任何的事项必须到招标文件中找到答案方可行事,否则就会理亏站不住脚。代理机构建议评审专家可以让AB两家公司的投标代表进场对上述情况作一个现场澄清,评标小组采纳了代理机构的意见,使一个即将废标的采购项目得以挽救。

  评标专家情绪须稳定

  在现实中,评审专家往往带有一定的不安情绪参与评标,有的要抢时间上午评完标下午还要回本单位工作,对待评标工作敷衍了事,不管采购人需求急与不急,也不顾代理机构采购成本高低,能废则废,不想承担义务,不考虑评审费用。

  在某采购项目中,有EFG三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参与评审,H评委是采购人单位的授权评委,在对某一项技术要素进行评审时,H评委发现有的投标文件在描述此项技术要素时,其投标文件《标的物一览表》与投标文件附带的彩页不尽相同。EFG三位评委要把这种带有瑕疵的投标判为无效标,H评委表示反对,认为可以澄清,双方僵持,采购代理机构请评审专家暂停评审,拿出18号令进行学习,要求评审专家一定要依法进行评审。

  外请专家E说因为单位有事,如果照此评下去时间很长势必要挨单位的"板子",需要提前退出评审。代理机构只好让E评审专家先回,并发给他相应的交通费,从专家库中重新抽取了一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于消除了不安因素,使接下来的评审能够顺利进行。

  兼顾价格与质量

  评审过程就像老师对学生试卷进行评判的过程。投标价格相当于答案,《标的物一览表》及相关技术、商务资料等投标文件内涵就是演算过程,只是评判对象由学生换成企业公司,试卷变成了投标文件。打印象分、只看答案不看演算过程的阅卷方式必然会出现在评标过程中。

  在某些市一级的评审当中,当地制定一些政府采购的"土"办法,不准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人进场,一切由外请的评审专家说了算。这种不按18号令执行的做法,侵害了采购人权益。据说,评审专家不看标书,不询投标人,只凭对投标人的印象打分,评审时间很短,草草了事,至于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约,则全然不顾。

  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效率(快速)与效益(质量好)的统一是根本。降低废标率,缩短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需要规范评审过程,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业务能力与职业素质,实现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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