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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几个问题(二)

2007-12-19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在取得、利用、经营和管理物业的过程中形成的多重关系的组合。

在这个多重关系中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这个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主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从属于主要关系的,也就是说,没有主要关系的发生,次要关系也不会存在。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又有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和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给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用物业管理合同的形式予以反映。另外,物业是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管理维护物业及环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内容,各种物业管理主体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会责任等方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或司法机关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维护、监控等方面存在着监管关系。并不是说,只要界定和规范好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政府就可以不用管了,在民事关系之外,还必须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规范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正是通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目的。

(一)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比如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友谊关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爱情关系等等,一般不由法律调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比如,每月交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保安费究竟保什么?家里的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应该得到法律调整,但立法者的步伐跟不上物业管理实践的需要,调整这些关系的一般规范还没有成熟,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外,还有些社会关系领域,由于一些人对物业管理概念认识不清,对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理解不准确,也不能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例如,某住宅小区即将入住,但在物业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某机关将小区内的一栋住宅楼全部买下,分给单位职工居住。由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小区内物业进行统一管理,该单位感觉物业管理费比较高,而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也差强人意,所以就想把自己买下的这栋楼封闭起来,由本单位自己进行管理或由本单位委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发展商明确告知该单位,绝不能由其单独进行物业管理。该单位对此不以为然。该单位员工认为,不是说业主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我们的权利你发展商有什么权力来干涉。所以双方为此争得不可开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必须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该单位的住户都是业主,他们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批评,也可以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但是这种权利不能任意地、无限制地行使,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应该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绕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擅自作出决定。因为没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规范规定住户入住时可以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或单独委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假使这些住户擅自这样做了,他们自己所从事的物业管理只能是无效的,他们与单独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根本不会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它保证各种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据,广而言之,保证全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反之,不根据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去建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必然使一个国家的法制的统一性遭到破坏。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同时,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总是针对同一类情况、同一类人而制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是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具体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所结成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抽象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是具体化了的。以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例,该合同的主体是针对一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该合同的内容,管理项目、管理内容、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也都没有具体到是哪一个(××花园、广场、大厦、公寓等)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哪一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的物业坐落于什么位置、委托管理事项有哪些、委托管理期限有多长(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达到什么要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什么标准收取、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等;而当双方根据该办法签订合同,即建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化了,比如××花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这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和义务都是具体的。如果说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人们抽象的行为模式的话,那么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是使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加以具体化的主要工具。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果没有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就会缺乏根据,不能形成统一的社会秩序,我国目前的状况正是如此,有人说:“全国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没有地方性法规,有的甚至连规范性文件都极少;即使在法制建设较早的地区,法规政策仍然存在结构、体系、覆盖面、执法等许多缺陷甚至混乱现象。”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使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物业管理关系,形成现实的法律秩序。

因此,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统一是法律调整物业管理关系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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