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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2007-12-24
 
      中国法院报  1997年8月,北京双臣一城公司取得“猴子”图形加“宅急送”文字组合商标注册并将此作为该公司标识使用在快递服务中,但其在商标中明确表示“宅急送”放弃专用权。此后,双臣一城公司于1999年5月和12月分别注册了域名 “zjs.com.cn”和“哪吒”图形商标,并于2003年9月更名为北京宅急送公司。与此同时,成立于1995年4月28日的上海迪邦快递有限公司于 1997年起在其快递单票样上使用了“宅急送”字样和“哪吒”图形标识,此后又在1999年出版的上海大黄页广告中使用了“宅急送”字样和“哪吒”图形标识。该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更名为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

  北京宅急送公司认为,其为“宅急送”商号的创始人和合法拥有者,但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申请注册了与 “宅急送”相关的中文域名及通用网址,使用“哪吒”图形和“宅急送”文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和商号、域名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搜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为迪邦宅急送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宣传载体。据此,北京宅急送公司将上海迪邦宅急送公司和搜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停止使用“哪吒”图形商标、“宅急送”商号及相关中文域名、通用网址,停止侵犯原告网页设置和相关链接、图片等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且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美术图形“哪吒”系其自行设计并早于原告使用,公司的企业名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并不享有“宅急送”商号及相关域名的权利及其网页设置相关链接及图片的著作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搜狐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搜狐网含有侵害原告有关权益的内容,不具有主观过错,与涉案纠纷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涉案“哪吒”图形和“迪邦宅急送”字样,注册与“宅急送”相关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在网站上使用与原告网站基本相同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搜狐公司应与被告迪邦宅急送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既包括注册商标、网站标识的使用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网页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特别是有关通用网址问题的争议使得本案在当时属于新类型案件。通用网址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注册管理的,该中心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通用网址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而通用网址注册用户,一经注册即相当于在全国的主要搜索引擎中进行了登记,并且可以使访问者借助这些网站提供的通用网址直达功能直接访问用户网站。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的于 2001年8月4日开始施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通用网址争议的处理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即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在本案中,迪邦宅急送公司注册的通用网址“宅急送”虽系北京宅急送公司的商号,但其亦为迪邦宅急送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且“宅急送”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快递行业的服务特点,成为了该行业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的名称,同时迪邦宅急送公司在原告企业名称变更前亦曾使用“宅急送”字样,因此迪邦宅急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通用网址具有正当理由,并不具有恶意,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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