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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三大代表性理论追溯

2008-5-26
 
在谈论全球社会责任投资时,这一投资方式所依据的多重标准或价值观(如社会、环境、伦理和可持续发展等),实质上反映了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绩效、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等。这些问题又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主要论题。

  从这个角度分析,全球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发展历程是与人们或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认识的深化与发展密不可分的。可以说,社会责任投资就是贯彻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投资机制。

  从研究文献追溯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但英国人谢尔顿(Oliver Sheldon,1923)最早提出了这一概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有三大理论比较有代表性。

  第一,主流经济学家的传统观点(Classical Views)。早在40多年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70)在《纽约时报》杂志上撰文指出:“企业仅具有一种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或者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确实,后来有不少研究文献试图证明企业追求社会责任与利润目标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弗里德曼相信,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的著名逻辑),会促使企业追求私利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引向和谐(一般社会福利)的最终结果。因而,任何企业都私利地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最终会达到市场的一般均衡(或言效率)。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仅局限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没有什么错误,恰恰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尽管弗里德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著名观点是有缺陷性的,但其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

  第二,利害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利害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企业是与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政府和社区)相互联系的一个结合体,它有责任和义务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要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而且也要为其他的利害相关者创造有益的利益。

  自从爱德华·弗里曼(Ed Freeman,1984)在《战略管理:利害相关者理论研究》一书中普及了利害相关者思想的概念后,利害相关者理论开始被广泛传播。早期的利害相关者理论是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种有用工具。之后,许多研究文献将利害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企业的环境被视为是改善企业与其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后来的许多研究又深入地试图建立起企业的“社会”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认为企业的“社会”表现应当是与其经济绩效相关的。

  由此,企业社会责任被视为是企业对待利害相关者的一种行动,利害相关者理论也成为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当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种理论。

  第三,三重底线理论(Triple Bottom Lines Principle)。“三重底线”最初由埃金敦(John Elkington,1995)杜撰的一个术语,直到他的《用叉的加勒比人:21世纪企业的三重底线》(1997)一书问世后,这一术语才被广泛接受。事实上,“三重底线”这一基本概念的产生也与早期生态与环境思想密切相关,如布莱敦兰德报告(1987)和里约热内卢环境及发展宣言(1992)等。

  这一理论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企业增加的经济价值,而且还要关注企业增加或破坏的环境和社会价值。从狭义上讲,“三重底线”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分析框架,用以衡量和评价与企业的经济因素表现相对应的社会和环境因素表现。从广义上讲,这一术语被用来关注企业必须陈述的一整套企业价值、企业问题和企业行为过程,以便减少任何企业行为所造成的有害效果,并创造出经济、环境和社会价值。所以,“三重底线”包含了企业的意图和考虑利害相关者(股东、消费者、雇员、合作伙伴、政府、地方社区和公众)的不同需求。

  “三重底线”理论之所以会获得广泛认同,一个重要的触发点是壳牌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等跨国公司后来都沿用这一标准。

  从根本上讲,三重底线“理论不是计算利益得失的一套方法,更可谓是一种哲学。任何企业行为至少应该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元因素(或三重底线)的基本要求,研究企业效益应从传统的 “成本——效益”分析的经济层面推广到社会和环境层面,不仅要计算企业的社会和环境成本,而且还要计算企业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要求。

  确实,这一理论推动了许多企业重新定位其经济、社会和环境表现或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环境保护和社区健康等作为获得更大利润的一种有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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