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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犯罪 相互隐瞒 直在其中

2008-8-26
 
在中国古代,就有大义灭亲的事例随处可见,他们可以名留青史;但是,古代亲属间有一人犯罪,其他亲属间相互隐瞒的事例,也是被古代法律所提倡的。现今中国已经进入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在当今国家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下,是否也应考虑在修

改法律的同时,也应将一人犯罪时,其他亲属可以没有作证的义务,写入法条,我们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孔子曾经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一儒家思想,重视伦理纲常,尤其以亲属之间为根本。后来孔子的这一儒家思想在汉朝的汉宣帝时,给予了充分的发展。汉宣帝对这一道理比我们现代人要看的更加透彻,他谈到:“亲亲得相首隐”时,谈了他的理由:“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救)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汉宣帝的这些思想由汉律加以了确认。“亲亲得相首隐”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儒家的表现。在唐朝时,《唐律疏议》更是对其加以规定,且更加完善,达到了法律人情化的极点。后来宋、元、明、清各代律典为之继承和发展,而且容隐的亲属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了清末修律时,在全面接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同时,沈家本先生也是把这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首匿”制度也予以部分的继承。民国立法时同样也是这种情形的。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传统文明的大国,中国的儒家思想更是重视人情伦理,“父为子纲”是把亲情伦理看成了高于国家政治法律的东西,看成了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基础。除了战争和王朝更替时期,那个王朝都不敢以法律藐视和否定亲情伦理的作用,相反而是百般地迁就亲情伦理。在每个王朝的正常的时候,除了“谋反”、“谋叛”、“谋大逆”等比较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情形强制民众不顾亲情伦理加以检举外,其他一切出于自然亲情而有害于国家利益的情形,国家都不予追究,任其自然。

    外国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我们虽然了解的不多。但是,我们会经常看到在外国的电影中,其中亲属中有一人犯了罪,犯罪人的罪行也是非常严重,常常也是会受到社会的强烈的谴责。在社会媒体采访犯罪人的亲属时,他(她)会说:“我相信他(她)是无辜的。”这些情节的再现,也说明了现代外国亲属有犯罪时,其他亲属也是有义务隐匿其犯罪亲属的罪行的。

    我们国家从1949年以后,全面抛弃了“亲亲相隐”的传统儒家思想,至于“文化大革命”要求家人“划清阶级界限”,则更是人情的悲剧,我们绝对不承认亲情关系有高于国家利益的可能性。绝对排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属相匿的做法。

    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当然概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这样的制度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施加刑事强制措施,随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第310条的伪证罪,包庇、窝藏罪等犯罪嫌疑人而加以拘留和逮捕。这些亲人在情感的支配下,可能不由自主地就庇护了亲人,这时就造出了实际上是一人有罪全家连坐的局面。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案例:黑龙江省肇东县隋洪刚、隋洪建兄弟“杀人”冤案中看到的正是如此(其父母、叔侄等亲属14人被拘捕关押数月)。湖北钟祥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看到的也是如此(其父母、兄弟、亲戚、邻居等6人先后被拘捕拷打)。我们的法律这时奉行的是2千多年前秦朝商鞅的变法政策。

    通过上述论述和对比,在当今政治和法律漠视亲情伦理的情况下,这不是一个执法着个人素质低下、政德败坏、滥用权力的问题,这是体制和制度的问题,是法制藐视人类最基本的亲情伦理、自然亲属关系造成的,这也向我们违背大自然的自然规律一样,最后将会得到大自然的报应。

    就此我们将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法律中,将亲情伦理作为立法的基础,为人权的保护作出我国应有的贡献。

    要求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最基本的人情伦理,不尊重人类最基本的亲情伦理,就无法建立和谐的社会。

    亲情伦理是和谐社会的第一纽带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王祥成

                                    200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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