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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与失业登记

2008-9-20
 

  在我国,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但无职业的劳动者。一般指的是城镇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青年失业者和社会闲散劳动力这两部分人。青年失业者是指16-25岁的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叫新成长劳动力。社会闲散劳动力,是指男25-50岁、女25-45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因解除合同、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以及企业倒闭等原因失去工作的职工等。
  失业登记是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职业指导培训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有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一般需要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卡》,领取《求职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等。
  
相关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1208]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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