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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

2008-10-23
 
新华网深圳9月22日电(记者 吴俊)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只有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意,双方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吗?答案是“不能”。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对深圳仲裁委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最后裁定“不予执行”,原因就是仲裁违反了“双方自愿”的原则。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深圳一座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到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最后作出仲裁裁决: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00万元。随后,物业公司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并没有约定“有纠纷,找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有“如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依法裁决”的约定,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每个业主。法院最后作出裁定:仲裁委受理仲裁应属程序不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记者了解到,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认为,由于仲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判断协议有效还是无效成为仲裁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曾参与仲裁案件的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保成认为自己遭遇了仲裁协议的“模糊地带”,他告诉记者,他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对方公司竟然拿出一份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去申请仲裁。王保成在仲裁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申请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深圳仲裁委向建设部门申请调阅双方当事人的备案合同之后,认为仲裁庭对此案有管辖权。王保成则认为备案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对仲裁裁决不服,目前他正在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解决“模糊地带”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规定:在多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产生效力。据了解,该规定在全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还是首次出现。

  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同意仲裁的,应与申请方补签仲裁协议,或向仲裁委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仲裁委才能受理。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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