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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某死缓

2008-10-23
 
与丈夫关系不和,多次遭到丈夫打骂,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忍无可忍伙同他人杀死丈夫被判死缓。日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乐刑初字第40号)。

    2006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为其委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雷福根律师为其法律帮助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雷福根律师立即会见嫌疑人、走访家属,仔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初步了解分析之后,雷律师发现本案很有可能是因为家庭纠纷、夫妻关系不和引发的,死者有过错,因此决定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不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极刑。雷律师多次往返被告人及死者居住地、工作地,先后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取到不予离婚判决书、被告暂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死者打骂被告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并提出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查明被告人廖某因与死者陈建明夫妻关系不和,于2004年5月携带其子陈某从四川省仁寿县来到四川省峨眉山租房居住。2005年,被告人廖某与本案另一被告人赵振方相识后,二人即同居生活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廖某提出与死者陈建明离婚,在陈保证不再打骂廖的前提下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2006年2月,因生活困难,被告人廖某和赵某商议弄死陈建明然后回仁寿老家生活。2006年3月2日,陈建明被廖某用电话通知到峨眉山,当晚被廖某和赵某用本棒打死后抛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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