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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手术致死判赔25万元

2008-10-23
 
患者因宫颈癌在医院治疗 术后因治疗操作不当造成肠漏
  【医案旁听网消息】2008年8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信、韩聪等人诉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被告因手术治死患者被判赔25.1619万元。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了一审基本胜诉。
  (2007)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患者郗艳喜因宫颈癌在被告处治疗,术后因治疗操作不当造成肠漏,引发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妇科手术失误、肠漏诊疗不当、抢救措施不力之过错,患者郗艳喜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列举相关证据证明在该纠纷中无过错或过错的参与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举证不能,同时放弃举证权利。死者郗艳喜所患疾病恶性程度高,造成自身抗病能力降低,加速了死亡的进程,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赔偿原告张信、韩聪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1619.2元。
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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