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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病亡妻女讨说法

2008-10-23
 
7年前,西安一患者因病去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院)住院治疗,两年前病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多年来为此事多方奔波,并将医院起诉到法院。9月24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暂未宣判。
    患者身亡 家属索赔119万
    2001年11月5日,严祥德因查体脾大,感觉不适、乏困,到西安交大二院干部病房咨询,被神经内科错误接诊。11月23日以脾增大、脾功能亢进转入外科实施脾脏切除术。手术后一段时间,严祥德的血小板持续升高。直至12月10日血小板更高时,在家属强烈要求、并自己联系血站的情况下,才进行血小板单采。家属认为:医院进行脾切除手术草率,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不应当做脾切除手术,由于医院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使患者病情逐步恶化致残,最终在痛苦中去世。2006年10月,严祥德的妻子和女儿将西安交大二院起诉到新城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万余元。并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西安交大二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脾切除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有临界因果关系。
   

    重新鉴定做出新结论
    记者了解到,在严祥德治疗期间,其家属认为医院治疗存在问题,协商未果后反映到新城区卫生局。经新城区卫生局委托,西安市医学会、陕西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该例不构成医疗事故。2006年1月24日,严祥德病亡。
    对以上鉴定结论,严祥德的家属提出了异议。随后,家属委托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中清代理此案,并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严祥德呼吸、循环、心力衰竭死亡;严祥德在西安交大二院诊疗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脾切除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有临界因果关系;严祥德脾切除评定为七级伤残。
    治疗无过错医院不同意赔偿
    西安交大二院的代理人当庭进行了辩论,西安交大二院认为,医院不存在错误接诊的过错,严祥德入院时,医院按其反映的病情特征,将其收入综合性科室并无不妥,对其病情没有丝毫延误,并按照医疗规范进行了相关检查治疗,对其日后的手术做了相应准备;医院为严祥德实施脾切除手术具有手术指征,没有手术禁忌症,不存在主观过错;尤其是在为严祥德做相关检查时,未反映其具有血小板增高症的任何指征。虽然患者手术后被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但该病情是在手术后才反映出来的,医院实施手术符合医疗规范;严祥德的死亡和医院的医疗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对严祥德妻子和女儿的索赔请求,西安交大二院认为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
    庭审结束时,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此案当庭未宣判。
    本报记者 郭红文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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