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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2008-10-28
 
呼唤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犯罪心理研究专家李玫瑾教授访谈录

  刘薇 高月琴

  主题词:青少年,问题少年,犯罪心理,惩戒,特殊教育,社区管理,教育制度,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社会环境和成人责任

   

  采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外部环境和内在心理因素对青少年的成长至为关键。请您评价一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征、类型、年龄分布和发展趋势。

  李教授: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并不是很严重,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当然那是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青少年也是随政治运动而沉浮)。1978~1982年,青少年犯罪急剧增长,开始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当时政府和社会对此没有太多的准备及应对措施。孟子曾说过:富岁子弟多懒,凶岁子弟多暴。70年代末青少年的犯罪形态带有明显的“文革”痕迹,是“文革”的后滞影响。

  当时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是骚扰型,排在第一位的是盗窃,第二位是强奸,第三位是抢劫。总体来看,1985年以前,犯罪形态中还留有“文革”的后遗症,之后因为国家采取了比较严厉的“严打”措施,犯罪势头得到遏制。

  1985年后,青少年犯罪开始转向经济型犯罪,最突出的问题是走私、盗窃、抢劫、诈骗案件增长,强奸案有所下降。到8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数量又有所增长。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较复杂的形态,这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有关。我在做研究时,将人口因素考虑进去,发现其实从80年代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大体还是比较平稳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大致占10%左右。

  我想指出一点,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提法是不十分科学的。实际上,青年和少年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在做研究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在18岁以下,第二个高峰年龄段在18~25岁。18~25岁是犯罪年龄高发期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在这一阶段,青少年会遭遇很多问题,如升学、就业、恋爱、婚姻,等等,人在这个阶段,所遇到的压力较大,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比较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挫折感。

  英国曾有调查指出:在全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是由不足20%的累犯或惯犯实施。因此,要减少犯罪,首先是要减少惯犯和累犯的数量。在研究惯犯与累犯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他们最初的犯罪都发生在少年时期。所以说,犯罪的主体是青少年,而青少年中的“少年”又是犯罪预防的重中之重。

  那么,如何减少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发生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导致少年发生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总体而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而出现的社会问题。由于家庭教育和控制功能的弱化、学校教育的竞争压力以及媒体或网络对少年发生的多极影响,从而使得少年的行为发展越来越难以控制。

采访人:对于国家出台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两部法律,您怎么评价它们的意义和作用?

  李教授:90年代初,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这两部法律,证明国家开始关注未成年人,将青少年犯罪这个宽泛的社会概念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层面上了,它毕竟是从无到有,代表着一种

   

进步。但是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防治方面,方式还较单一,我们需要将这两部法律中的内容以可操作的方式去贯彻,实现法律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实际上是基于相关的研究。研究表明,真正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是初犯,而是惯犯、累犯。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怎样预防未成年人不发展成惯犯、累犯?我们是在90年代中前期开始认识这一问题的。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存在着一个早期的犯罪酝酿阶段,就是在10~20岁这个阶段。如果在这一时期,人出现较严重的走偏行为,没有被及时矫正和制止的话,可能就会越走越偏。所以我们的预防、防治重点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社会。

  采访人:2004年5月24日,您应邀参加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精神是什么?您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李教授: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会上指出,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会议的要求,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提高工作实效。

  与会同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具体建议,如: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能力;加大早期干预理论的实施;引导学生在学校上网;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给问题孩子以更多的关爱;在中小学建立预警机制等。与会同志还建议,做好这一工作要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制;要加强法制建设,对现有的两个未成年人法律制定实施细则;要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黑网吧等的治理力度;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在会上,我提出一个建议:从有效地预防犯罪角度考虑,应该尽快建立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需要,也是对青少年的一种保护考虑。所谓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要求针对少年“应有的行为规范”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处置措施,包括对早期异常行为的刑事警告、专门机构的跟踪帮教、或对父母发出警告、对特殊家庭进行社会干预,等等,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少年的成长环境。

  目前的两部未成年人法律实际上是有实体无程序,我们的少年法庭仍然是比照成人法律。我认为立法应该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目前的两个未成年人法律实际上是没有实证基础的,有关社会保护、学校保护、法律保护等只是一些条文,没有制度和程序保证它的实施。

  此外,我提出了一个观点:立法的目的究竟是预防、控制还是减少犯罪?其实,我们真正目的是减少犯罪。现在我们是以14岁为标尺,14岁以下的孩子不进入法律程序,但惩罚是必须的,没有罚的法律就不是法。教育有多种方式,不能忽视惩罚,应该恩威并施,保护不等于不罚,学校应该有一定罚的权利,对于问题较多的孩子,就应该运用特殊教育程序和手段。

 采访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对于“问题少年”,学校、社会应该探索和建立哪些教育及管理模式?

  李教授:未成年人看似还是孩子,但是研究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造就惯犯;第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我们一直认为,孩子没到一定年龄,是不处罚的。但是,这就使得我们的孩子缺乏一个很重要的教育,就是罚的教育,现在孩

   

子们对于罚只有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主张要建立特殊教育制度和程序,以前的工读学校办得就很好,这就是特殊教育的一种方式。对有一定问题的孩子进行带强制性的管理和教育,可以防止他们走向真正的犯罪。

  其实我们有很多有问题的孩子,在学校中就可以发现问题,老师和家长应该共同发挥作用。第一,让特殊的孩子得到特殊的教育,我国的特殊教育没有制度化,实际上学校应该适当监管,并建立特殊教育的程序和体系,使其法律化。我一直认为,惩罚和关在监狱是两回事,与其让孩子将来进监狱,不如让孩子进工读学校,工读教育仍然是一种教育;第二,我们的教育是一种淘汰制的教育,孩子在学校里如果没有出色的成绩,往往就会迷失自我,丧失自尊,所以现在的未成年人中,不但出现问题少年,还出现一系列的自杀问题;第三,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贫困地区很多家庭的结构被严重破坏,有许多孩子“生而不养”,失学儿童经常结伙作案。

  家庭如果失去它的正常功能,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来接管。未来的趋势是加强社区管理、监督、教育,强化社区的功能,社区人员的职业化。从社会发展趋势看,“社区”管理将逐渐取代原先的“单位”管理。加强社区功能,一方面可以对破碎家庭及时进行干预,帮助那些缺乏照顾管教的少年;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社区的文化建设,丰富少年的生活环境,帮助并矫正有异常行为的少年心理。英国有关少年的法律中就有一项法令:判少年执行“社区行动令”,即让出现破坏行为的少年在社区进行义务劳动,在父母外出工作时,接受社区的管理和监督。

  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在尝试一些做法,如:北京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北京东城区在试行社区矫正;河北在尝试社区调查员制度。我对社区功能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应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大管理系统,使其发挥各自职能。

  采访人:一段时间以来,大学生极端犯罪案例屡有发生,可能因为他们是大学生,所以社会的关注度比较高,您如何看待大学生犯罪问题?大学生出现的种种问题是否和现行的“应试教育”制度有较多的关系?

  李教授:大学生出现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是和压力有关,和父母教育有关,当然和现有的教育方式及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应该改革现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建立多种教育方式、

   

提供可供少年自我选择的学校教育。同时,继续加强素质教育的改革步伐,要让成长中的少年生活在有自尊、自信、安全的环境中,这样能够减少许多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出现违法倾向的可能性。其实在国外有很多好的教育方法和管理体制,我们可以借鉴。比如国外的中学就实行学分制,允许学生在学科上进行多元化选择,同时开展一定的职业化训练。

  大学生处于成年与未成年的一个转折点上,心理还不是很成熟。所以我们不能一味强调数理化和实用学科,应更多地加强人文素质培育和人生教育,让学生能更好地认识人和社会,认识人际之间的关系,如果建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健康的人格和心理,他们在面对人生的种种问题时,就会有更好的心态和办法去解决。实际上很多大学生就是因为在人际交往和恋爱问题上出现问题,而做出许多偏激的举动。

  采访人:围绕“马加爵事件”,您写了不少文章,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您认为“贫穷不是马加爵犯罪的主要原因”的问题。对于这些讨论,您有什么看法?

  李教授:我想谈一点: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种“仇富”心态,实际上,大部分人还是通过自己努力获得财富的。我想要强调的是:贫穷不是马加爵杀人本质的、真实的原因,将“贫穷”归结为马加爵犯罪的动机并不全面,也并非他杀死四个人真正的原因。如果以这种归因解释马加爵的犯罪动机,很容易以“仇富心态”遮掩马加爵本身性格中的问题。马加爵的犯罪,主要还是因为他的性格缺陷和极端的自我中心,而且他杀害的都是和他一样的贫困生。

  采访人:2003年发生的“周一超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免除周的死刑。我们还了解到,有一些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提出应逐步废除死刑制度,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李教授:“周一超事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实际上涉及到的还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周一超杀人实际上是矛盾激化的结果。周一超被判死刑,我认为量刑稍重,因为他不是蓄意谋杀,应属于二级谋杀。当然,周一超杀人是一件很凶残的事情,因为他杀死的是现场一名非常无辜的工作人员。其实,周一超杀死这个人的时候,是在想着整个社会都对不起他,所以他就要杀死他们。

  我在这里想谈点看法,就是大学生应该如何理解社会的公正和平等问题?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其实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社会的不公正总是存在的,我们追求的平等应该是在法律和尊严面前的平等。我们现在的大学生太过于自我,总觉得社会不公正,大学生应该学习正确地看待自我和他人及社会的关系。

  对于废除死刑的问题,我个人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我们应该考虑到杀人者现在和后续的危害性。

采访人:2004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文件和措施,您认为这些措施的出台能起到哪些积极的影响和效果?

  李教授:国家的一系列措施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对于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推进法律制度建设,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需要政府和社会以切实的行动为青少年的成长构建一个相对良性的社会生态环境。我认为,如果放松社会的努力,致使青少年犯

   

罪增多,那么,整个社会早晚要为盖监狱、雇用监狱管理人员而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如此,最终释放出来的人依然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一旦他们与社会为敌,成为累犯或惯犯,社会将面临更大的威胁。因此,与其花钱盖监狱,不如用于预防犯罪,投资加强社区建设,投资加强对贫困家庭的资助,投资对失学少年的资助,投资于各种学校的建设。预防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投入,包括精力与财力。只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才会有拥有安全、平和、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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