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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倩交通事故索赔案

2008-10-28
 
案情介绍

    袁倩,女,25岁,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农民。1996年11月25日,袁倩骑自行车经国道G212线内侧自西向东回家途中,被自东向西高速行驶的一辆军车撞倒,造成袁倩重伤,导致左下肢残疾。肇事司机辩称:由于当时下雪路滑,为避免车辆滑下山崖,只能采取紧急避险。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明知雪天路滑,仍高速行驶,应当对事故负全责,袁倩无责任。1997年1月至3月,袁倩在临洮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2002年7月,袁倩转院至兰州军区陆军总医院,并成功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自己支付医疗费4万多元。袁倩多次找到肇事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金8.5万元,但均遭到肇事单位拒绝。袁倩于2002年10月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单位承担医疗费、伤残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4万元。

    案件结果

    临洮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肇事司机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2003年3月21日,该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69662.40元。被告不服,4月1日上诉至定西市中级法院,8月15日,定西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依法维持原判。该判决做出后,被告迟迟不予赔偿。此案引起省、市残联领导的高度重视,先后八次与肇事单位的上级组织联系、协调,表明立场,呼吁妥善处理。经一年时间的努力,肇事单位最终赔偿袁某医疗费、伤残补偿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9662.40元。

    案件点评

    在本案审理中,临洮县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明知雪天路滑,仍高速行驶,在发生危险时,为了自身安全,无视别人的生命,致使原告重伤,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特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定西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补偿金合计69662.40元是适当的。判决做出后,受害人迟迟得不到赔偿金,这突出体现了当前普遍存在的民事纠纷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残联作为残疾人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省残联积极与肇事单位的上级部门协调,最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残联为残疾人服务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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