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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赠送、抵债货物应交增值税

2008-10-28
 
被查单位:某地烟酒商店

稽查单位:某地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商店,集体企业,主要经营烟、酒;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5日,某国税稽查局对该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针对该商店主要是批发零售酒、烟,重点检查帐簿的相关科目。稽查人员发现该商店2001年7、8月份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①2001年7月2日赠送35度白酒2148件金额5484.00元给—地办事处用于开供货会,已列支费用没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应补增值税5484/1.170.17=796.82元。②2001年8月24日收取抵债物资——饮料价值15600.00元,又抵给某厂没计增值税销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交增值15600.00/1.170.17=2266.67元。

案件处理:该商店赠送、抵债货物而没做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3063.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已构成偷税。某国税局责令该商店限期补缴款3063.49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从滞纳之日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当前,商业企业视同销售记帐的隐蔽性较强,检查中不但要检查商业企业的正常业务,而且要根据商业企业的经营特点、关联业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的检查,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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