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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2008-1-1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发起人)或组建单位的资格征明;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2、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注,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自身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可再投资)。

      4、自然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2个以上(含2个)出资人的应提交委托某一投资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说明委托事项。并由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笔签字。),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表3)
    附:企业名称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 北京(行政区划)+红苹果(字号或商号)+商贸(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应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五、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六、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半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刻制公章或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七、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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