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名称核准 → 申请 → 审查 → 审批 → 发照
二、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组织章程。(见章程参考格式) 3、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见表4)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复印件);(见表5) 6、主办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附:组织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经_________批准,设立__________。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企业经济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四条 本企业资金___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___万元,企业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__,经__________验证,资金来源、数额可靠。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七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机构本企业内设立(计划、生产、技术、供销、质量检查、行政)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受厂长(经理)或主管厂长(副经理)领导。(注:企业可根据具体设立)。
第十条各部门职权:(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计划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确定,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总。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安排生产,检查生产进度,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技术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中技术、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问题;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定生产定额,工资奖励等; 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全面经济核算; 供销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推销、销售工作并及时收回销售产品的金。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各道工序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工作,监督、保证生产车间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行政工作,后勤保证工作。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本厂长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______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任免权单位全称)任免。(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经理)在本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本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厂长(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厂长(经理)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副厂级领导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所需领导干部; 8、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要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有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购价标准,正确确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正确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保证设备更新改造; 3、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制定生产费用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尽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4、正确组织好企业盈利分配,完成上交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七条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______%作为发展基金;______%作为职工福利基金;______%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用工制度:本企业所有职工采取聘任制度。试工期___个月,试工期领试工资,试工期满转为正式(合同)职工。凡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将给予奖励。凡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经理,待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本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采用(计件或计时)工资形式,多劳多得。 3、劳动保险制度:本企业按照市保险公司有关规定(例:市保险公司(1988)90号文《北京市乡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厂长(经理)提出修改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厂长(经理)向(企业主办部门全称)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由(主办部门全称)与企业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或者出具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主管部门(盖章) 签署意见(同意) 年 月 日
四、变更登记
一、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企业跨区县变更登记 (一)、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登记是指企业因变更住所(地址)而改变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迁入另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二)、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向迁出方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2、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迁移手续: 1、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 2、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四)、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后,三个月内未到迁入方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由迁入方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四、变更隶属关系登记 (一)、企业变更隶属关系是指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发生变化,由原产权所有者改变为其他产权所有者的法律行为。企业原产权所有者和新的产权所有者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国家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二)、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向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备案表; 2、企业原产权所有者与新产权所有者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 (2)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 (3)企业原产权所有者和新产权所有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所有者的印章; 3、经企业新的产权所有者确认的企业组织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涉及国有资产变化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 5、依照企业组织章程中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的证明。 6、新的产权所有权的法人资格证明。 7、变更登记委托书。 8、交回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变更隶属关系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改变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五、注销登记
一、企业应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自动歇业; 2、依法被撤消;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它原因终止营业活动。 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见表格1,2)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债权债务清理完结或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单位的证明;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交回公章、执照正、副本。
六、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最低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的0.4‰;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240元/户,筹建企业40元/户。 3、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0.8‰;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0.4‰;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企业变更登记8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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