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工商登记指南
2008-1-30 |
||||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四、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按照公司变更登记办理。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机构通过并形成决议,涉及公司章程变化的,还应提交股东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由股东签字盖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置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是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