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见证的合同被判无效律所承担审核不严责任
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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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见证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该院调解,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某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家专门经营鞋用胶的永华树脂厂转包给第三人何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某要求与何某所签订的转包合同进行律师见证。2006年5月22日,两人委托被告律师事务所草拟合同,并在该所的见证下,正式签署了承包合同。合同对承包期限、款项支付等进行约定,并确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并就见证过程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为:上述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签名及身份属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见证费500元。2007年1月29日,原告梁某与何某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以该承包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不得出租、出借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被判无效。原告梁某因此承担了返还承包金、补偿款以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11万余元。原告梁某遂以被告未尽见证职责致使合同被判无效导致其损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虽然审核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内容,但却未能尽谨慎审查见证事项合法性及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形式真实性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意见,对于原告与何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自己未有安全许可证的事实,合同的内容亦是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拟订的,其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故其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名词解释
律师见证是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律师职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一种律师业务活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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