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维权案例分享:解除合同要慎重
200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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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2008年1月底,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并未办理贷款、过户,该公司退还张女士相关手续费5950元,驳回其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44940元等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该公司承担86元,其余450元由张女士承担。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没得到支持。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启示:
2、依照《合同法》“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居间方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完毕(成立)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终止。本案,居间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因业主的原因导致无法贷款,故违约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张女士应该在解除合同时将自己已经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作为业主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向业主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