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罚单能托住房价吗?
2009-10-22


周春生:处罚降价开发商存在很强的主观性。政府不应直接干预房价

  【背景】南京市官方正式回应,称目前仍无房企被罚。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12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在其官方网站上以转载媒体报道的方式表示,“江宁区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日前,没有一家房产企业因降价销售而受处罚。” 
  此前,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通报2008年1月-11月江宁楼市运行情况时说,“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话一出,纷议四起。更有网友根据图片对这位局长所抽高档香烟、所戴高档手表寻根究底,引出对其个人廉洁问题的质疑。这场轩然大波,由地方政府限制开发商降价而起,追根溯源,地方政府这一做法是否与中央允许促销的政策相矛盾?而限制房价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长江商学院教授周春生认为,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对降价开发商处罚的政策是值得商榷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强的主观性,严格说来,政府也不应直接干预房价。
  周春生认为,江宁区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值得商榷和讨论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否太过简单化?是否过于武断?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南京市江宁区拟处罚降价开发商时,声称的理由是,担心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是为了套现离场,导致开发建设完成不了,最终形成烂尾楼。周春生认为,这样的理由是很牵强的。
  首先,如果房地产商不套现,可能会更没有资金去完成后续的建设;其次,这个降价处罚的尺度无法确定;最后,政府无法认定套现是否为了离场,这种说法缺乏足够的依据,这在制度设计上是非常主观的。“为什么我卖低一点就是为了离场?那反过来,我如果卖高一点,难道就不是为了离场吗?”
  从根本上讲,周春生表示,价格按理说应该是企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如果对价格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实际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周春生认为,中央的政策意图还是很明显的,一方面要加强住房保障,这不仅是为了社会稳定,也是为了拉动内需。只有住房、医疗保障等民生问题解决得好,大家才能增强对未来的信心,也才有更高的消费能力和更强的消费意愿。
  另一方面,中央也确实不愿意看到房地产市场再出现大的波动。中国的实体经济已经遭遇了各种寒流,从维护经济稳定的角度出发,中央政府显然不愿意看到商品房市场再大幅度的波动。
  如果地方政府担心房价大幅度下跌,影响本地的财政收入,从而希望房地产市场稳定,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表示,南京市政府的做法与中央的促销政策也许初衷都是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这一点说,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