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开发商签合同定于今年8月18日交房,但实际交房时间却延至12月5日。开发商解释,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节日、庆典、中高考和雨天等非所能控制因素,交房时间可顺延,他们没有违反合同,因此不付违约金。刘先生不解:难道节日、小雨天也能成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吗?
12月13日上午,刘先生向记者介绍说,2006年11月28日,他在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6号的金溪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上注明交房的日期为2007年8月18日,但直到2007年12月5日开发商才通知他领房。他认为,对方没有按时交房,应按合同约定,向他支付房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非所能控制因素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表示如果按这些因素推算,交房时间已经算是提前了。
记者看到,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但该合同第八条涉及的交付期限,新增了内容:如遇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因素(节日、庆典、停水、停电、交通管制及疫情等),以及雨天、台风等特殊原因,不另行告知,交房时间顺延。而另一份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将大、中、小雨等因素叠加起来的天数达53天,再加其他因素的天数,超过200多天,这样算来交房没有延期。对此,刘先生表示,他购房时,该楼房已封顶,难道下小雨也影响施工进程?节假日、高考、中考难道不可预见?
广西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杜经理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特殊原因,比如“两会一节”、雨天等情况,交付时间顺延,因为这些是开发商不能控制的。虽然,这些内容是在示范合同的基础上增加的,但业主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说明他认可了合同中的条款,就应该遵守约定。此外,该项目是与单位合作开发的,原来就签有一份框架协议,新增加的条款也是沿用了框架协议中的一些约定。
记者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一名工作人员答复说,在国家的示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些条款留有一些空白,开发商与购房者可自行协定,增加相应条款。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管理部门没有义务和权利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核。至于节日、中考、高考等因素,虽然每年的时间都差不多,但还是有一定差别,比如有可能出现该段时间不允许施工或交通管制等情况。此外,合同中对雨天的约定是不够明确的,具体是指大雨、暴雨还是小雨并不清楚,如买卖双方都有异议,就需互相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黄国权律师表示,合同法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他认为,对合同中雨天的理解,应倾向于狭义理解,即它不包括中雨、小雨,应指不可抗拒的暴雨或特大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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