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姐妹碎尸案”今日二审开庭
2009-10-29


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南宁市兰新诚故意杀人案。

     2009年2月,被告人兰新诚预谋对703号房的覃某实施强奸,并为此准备了折叠刀等工具。同月10日晚20时左右,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开门出去查看未关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其房内。用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某平喷射,遭到反抗后捅伤覃某平,并用绳子将覃某平捆绑至卫生间。此时兰新诚又将合上电闸回到703号房覃某挟持进房,遭到覃某反抗,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将其捆绑至厨房。当晚21时许,兰新诚又用同样的方法将覃某梅持刀挟持捆绑至卫生间。因兰新诚害怕罪行败露,决定杀人灭口并在自己709号房间对三姐妹的尸体进行肢解。2月13日,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至某山后被人发现。

      2009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兰新诚提出了上诉。

      二审庭审中,兰新诚和辩护人对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翻供等理由请求法庭给与考虑自首的情节,并再次向二审法庭提出对兰新诚做精神疾病的检查。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兰新诚“如实供述”的上述理由成立,但是不构成自首,也不足以减免刑罚;对上诉人提出的进行精神病检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刑罚。

      法庭在经过调查、辩论等程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