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就诊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怀孕。因担心治疗及用药可能导致胎儿异常,吴小姐自行做了人流手术。之后,她将肇事者邸女士告上法庭,索赔人流手术费等。然而,她的诉请并未在一审法院得到全部支持。为此,吴小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8月5日晚7时许,27岁的吴小姐骑电动车时与邸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吴小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邸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吴小姐被送往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令吴小姐大吃一惊:车祸中她只是受了一点外伤,检查却发现她已经怀有身孕。
事故发生后,邸女士支付了吴小姐医药费1100元。然而,吴小姐却越想越担心:“做X光片检查,会不会对胎儿有影响?作为孕妇也不宜使用云南白药等伤药”。去年9月7日,吴小姐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出院后,吴小姐将邸女士告上法庭,称如果没有此次交通事故,自己不会拍X光片,也不会用药,以至于不得不去流产。她要求邸女士对交通事故损害和因人流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元。
法庭上,邸女士表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愿意赔偿,但对吴小姐因流产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她认为,吴小姐在交通事故中只是轻微受伤,并没有直接导致吴小姐流产,做人流是吴小姐自己决定的。
原审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承担事故全责,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邸女士对吴小姐限额外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吴小姐未能证明她因交通事故所做的治疗与流产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吴小姐获赔医疗费、鉴定费等5700余元,但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吴小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这起事故是导致自己流产的直接原因,并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固然是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范围的法定依据之一;但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样也是划定行为人担责的依据。本案中,虽无医嘱建议吴小姐流产,但事故后吴小姐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如CT平扫、骨盆正位、髋关节正位、足正斜位的CR摄片及输液等。从人之常情看,这些检查的确会对孕妇产生心理阴影。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吴小姐做人流与交通事故及事故后的检查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保险公司及邸女士支付吴小姐医药费、护理费等7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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