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正式出台公司债权转股权、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2010-10-26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已于2010年9月6日正式出台,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先行先试”,并有望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首次允许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适用主体范围包括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制企业。该《办法》的出台一是为财务健康、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二是为企业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三是通过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是我局为配合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立足工商登记职能出台的政策性配套文件。该《办法》主要针对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需要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北京市《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七种股权激励方式中有五种涉及工商登记职能,包括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股权激励工作中主要履行确认激励对象股权的职责,即股权登记工作。股权激励实施单位可直接对照所批复激励方式采用相应的登记形式进行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