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及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作品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件,判决北京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
今年上半年,天津人民出版社有关人员在本市图书大厦购得图书《我的前半生》,附赠《溥仪10年日记》一书,发现《溥仪10年日记》与该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部分内容完全相同,遂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将该书出版商某出版社及销售商天津图书大厦告上法庭。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溥仪10年日记》一书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与原告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1956年后的溥仪日记正文内容相同。另查明,天津人民出版社是我国出版末代皇帝溥仪作品较早和较多的出版社之一,自1981年开始出版《溥仪的后半生》、《溥仪手稿选编》等溥仪作品。1995年9月,天津人民出版社与溥仪日记遗稿的继承人、溥仪之妻李淑贤及撰稿人王庆祥签订出版合同,李淑贤、王庆祥将《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权给天津人民出版社,期限10年。合同签订后,王庆祥对溥仪日记遗稿进行整理、注释,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李淑贤于1997年6月去世,2005年合同到期后,王庆祥与天津人民出版社续签了出版合同,目前,《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出版权仍由天津人民出版社享有。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天津人民出版社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独自享有的出版权,遂一审判决北京某出版社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4万元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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