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还是阻碍:国美之争的公司治理含义
20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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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的国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只是一次战役的结束,而不是战争的结束。因为大股东不满意现有董事会构成的根本性矛盾并没有解决,国美之争还将持续下去。无论国美之争最后的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有诸多的公司治理含义待解。 “国美之争”争的是什么? 国美之争引起的舆论浪潮可谓巨大,堪比当年新浪董事会解聘新浪创始人王志东CEO职务所引起的反响。两相对比可以发现,这次的舆论风潮不再是一面倒,而是多种声音,这表明我们整个社会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解已经大大加深。 从王志东到黄光裕,我们舆论的主导旋律是倾向于支持创始人。只不过王志东是创始人兼经理人,舆论风潮便骂“资本”;黄光裕是创始人兼大股东,舆论风潮便骂“经理人”。这是中国的经济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反映:仍然处在经济高增长和剧烈变革阶段,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总体上都还处于初级、动荡和尚未定型阶段,民众或自觉或被动的都有“创业”激情,对于企业的创始人有着一份敬佩。黄光裕的个人犯罪行为得到罚款和入狱的惩罚,所持国美股份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行使股东权力得到支持,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不仅在司法上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得以分开,在舆论上大家也是“桥归桥、路归路”。 但是有关国美之争,在看到总体上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的问题误解和思维误区。 国美之争不是一次中国典型的股权之争,也不是一次国外典型的并购之争。中国典型的股权之争是公司现有两大股东之间的公司争夺战,国外典型的并购之争是两家公司竞标争购一个目标企业。国美之争中,在股权层面上只有黄光裕方面的少量增持和贝恩资本方面的债转股两项重要行动。黄光裕和陈晓双方争夺的主要是第三方国美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支持,这是一种“股份代理权争夺”(proxy contest),本质上是争夺第三方股东的信任。 双方总计提出的8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有7项是关于董事会成员选聘与解聘的,另外一项“取消给董事会增发20%股份的一般授权”提案,是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边界划分的。投票结果是,黄光裕方提出的“一般授权”提案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支持,而关于董事会人员构成方面的提案全是陈晓方面的提案得到支持,黄光裕方面的提案遭到否决。这表明,出席国美“9·28”股东大会的股东整体意志是:不同意给予公司董事会通过增发股份稀释现有股东权益的自由裁量权;与黄光裕方面提出的董事会人员构成相比,全体股东更愿意选择陈晓方面提出的董事会人员构成。 谁和谁在争? 表面来看,国美之争很简单,就是董事会构成人员的选择问题。但是仔细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9·28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可以发现,事情的背后有多种因素,也有多种力量在进行这场国美之争。尽管我很不赞成把复杂事情简单化的“阴谋论”,也不赞成把简单事情复杂化的“民族主义”,但是国美之争确实不像是凭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就能完全解决的事情那么简单。 “9·28股东大会”之后,一位财经评论家的“放下道德之剑,祭起法律之旗”说法颇为流行。这样一个总结初衷也许很好,但是过于简单化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基于道德标准基础上的法律才是有效和良好的法律,公司治理问题上更是如此。按照百慕大公司法合法、按照香港上市公司规则也合规的行为,但是如果违背公司实际运营地——中国大陆的基本商业道德,恐怕不会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 如果透过表面现象分析背后实质因素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轮国美之争的最后决赛——“9·28股东大会”就是一场“规则的表演”,而实际上“功夫完全在诗外”。股东大会前,结束对海外机构投资者的拜访拉票之后,国美董事会就宣布已经获得了总计持有42%股份的国美股东支持。当时曾有记者问我如何看待这一说法,我说,“可能是虚张声势吧,如果真的已经有这么高比例的股东支持,那么陈晓胜局已定,因为总体股东投票参与率可能也就是80%左右,比正常情况下的60%高出个20个百分点”。国美公布的投票结果是,总体参与投票的股份比例为81.22%,如果按照之前董事会手握42%支持票的说法,那么其在股东大会上应获得51.85%的比例支持,而事实是反对黄光裕撤销陈晓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职务的比例是51.89%,二者几乎完全一致。显然,尽管国美没有公布投票赞成和反对的股东名单,我们可以很有把握的推测,支持陈晓留任的股东都是国美董事会方面事先做好工作、表过态的,没有被国美董事会方面事先做好工作而最后实际参会的真正中小股东,基本都和黄光裕方面站到了一起。 “9·28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有人基于中小股东会更倾向支持陈晓的假设而预测,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份比例越高,陈晓方面的胜算越大。根据上面的推测,在黄光裕方面32.47%,陈晓方面联合海外机构投资者获42%股份支持,真正中小股东倾向支持黄光裕方面的情况下,在参与率低于65%的情况下,黄光裕方面可以一票胜出;在参与率为65%—84%之间时,陈晓方面胜出;而如果能够有更多中小股东参会使投票率达到84%以上的话,黄光裕方面的胜出可能性大。黄光裕方面或陈晓方面的胜出结果与股东动员程度、参与投票股份比例之间是一种“U型”或“倒U型”曲线关系,而不是线性关系。 很多人以为陈晓的胜利代表着“职业经理人代表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胜利,甚至希望国内A股公司早日发生这样的情形,完全是对国美之争和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一种误读。事实很明显,是国美董事会和海外机构投资者联合在一起对抗国内的大股东黄光裕和那些真正的国美中小股东(散户)。 是公司治理的进步还是退步? 创始人个人出了问题,无论是因为像黄光裕这样触犯了法律,还是因为身体健康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其公司能否持续发展,都取决于公司的治理质量和组织发展水平。 国美电器[2.62 -1.87%]能够比较平稳的渡过其创始人兼董事长入狱的巨大冲击,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已属难能可贵。这一方面表明,国美的海外注册和香港上市给其带来了相对更健全一些的公司治理规则约束;另一方面也表明,作为一家完全从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行业龙头企业,国美自身的组织发展也有相当的水平。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和良好组织发展水平的企业,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凭借一种组织的惯性向前发展,这样的组织整个团队相对成型,可以暂时没有“领袖”,可以逃避一日群龙无首则立刻混乱崩溃的低组织发展状态。 国美的问题是,在屏蔽黄光裕个人犯罪对公司不利影响的同时,要把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和国美大股东的正常影响也去除出去。在黄光裕还拥有30%以上股权、还是显著的第一大股东情况下,急切的想要切割国美公司和黄光裕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关人士权力欲望和野心都过于膨胀的表现。 所有能够持续发展的企业都是一个有机性组织,创始人的影响会融在这个有机组织的血液里,不是简单地通过股权结构和人事方面的调整就能够消除的。从美国的福特,日本的丰田、佳能,到意大利的菲亚特,所有这些公司都是上市很久、股权已经很分散了的公司,但创始人家族的影响和控制仍保持了很好的延续。它们不仅没有过明确的“去家族化”的口号或者旨在“去家族化”的行动,而且把存在创始人家族控制作为保持公司长期视野和可持续性竞争力、避免完全经理人控制下公司行为短期化的一个组织优势的来源。丰田、佳能和菲亚特都在经历几代职业经理人领导之后,又回归到了创始人家族后代领导。 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尽管因自身在服刑不能直接出任董事,但其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的权利并没有被法律剥夺,源自其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自然具有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的权力,和由此带来的对公司的股东控制权。国美管理层通过联合贝恩资本等海外机构投资者,来对抗黄光裕作为股东的正常控制权,不仅违背中国人传统的道德标准,也同样违背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董事/经理行为操守和公司治理原则。中国传统所讲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和西方现代公司法中的“管家原则”是一致的。 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主张董事会中心主义,就是除非股东明确保留的权力,其他权力都可以默认配置给董事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不能控制董事会的组成,而是恰恰相反,要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下,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具体行为由董事/经理人本着整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以消除在控股股东直接行使这些权力时很容易产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等窃取公司利益的行为。在不能直接行使经营管理等具体权力(或者说消除控股股东对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行为的直接控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能够给其带来的只是纯粹股东利益(分红和资本增值),这与其他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在选举和解聘董事的问题上,现有董事会成员不应该利用公司资源拉拢其他股东去与大股东对抗。因为这种对抗行为属于滥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赋予董事和经理人的权力,也违背了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下董事和职业经理人的基本义务——忠诚与勤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本意是通过董事会集中行使公司管理权力,来消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本身都应该是促成股东团结的力量,他们只能通过管理能力和业绩来让全体股东放心,从而使控股股东不愿意并且没有必要继续保持控制。公司通过“股东控制董事会、董事会管理公司”这样一种良好公司治理而自然走向股权分散,股权分散只是良好公司治理的一个自然结果,而不是改进公司治理的手段,更不应该是公司发展的目标。 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大股东的正常公司治理权力受到挑战,并且这种挑战还被冠以“保护中小股东”、“促进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等一些冠冕堂皇的口号,反映出的是有关人士对公司治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理解上的谬误。在公司创始人和控股股东的正常股东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何谈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保护?在没有有效的股东权利保护的情况下,何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展? 国美之争警示我们:公司创始人权力和股东权利保护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国公司进一步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职业经理人管理阶段的一个重要障碍,需要我们着力构建、提升相应的商业道德和公司治理规则基础;在“社会有效保护股东权利、股东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有效选聘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有效领导企业组织的发展”这样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链条之下,公司创始人的回报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创始人的自愿退出才能成为常态,创始人出事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也才能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