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监督仲裁 促进纠纷化解
2010-11-8


    记者:史副院长,这次河南省高院与郑州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高端论坛”,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史副院长:去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当前,我国转型时期不断涌现的各类社会矛盾,给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了挑战。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化解纠纷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河南仲裁事业发展很快,受案数量持续上升。以郑州仲裁委为例,去年办理案件逾千件,今年前9个月受理案件已超过去年。应当说,仲裁机构为解决社会矛盾做了积极贡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同时,也想在加强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相结合方面进行一种尝试。实践证明,这种形式是有效的,也得到了与会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

  记者:通过这次论坛的举办,您认为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果?

  史副院长:一是进一步了解了当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方面的最新理论。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专家、学者大都是在诉讼与非诉讼实践或理论界的权威人士,他们的讲话和发言,不仅代表了当前在该领域最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论坛,我们拓展了视野,开阔了眼界。这对于我们在仲裁和司法实务准确把握和理解《意见》的精神实质,做好仲裁与诉讼相衔接工作很有意义。二是进一步提升了对包括仲裁在内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地位的认识。发展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必然选择。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最重要的一种途径,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支持,鼓励其最大程度发挥应有作用。最高法院的《意见》将仲裁地位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组织全省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代表参加论坛,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从事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好《意见》。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推动仲裁和诉讼相衔接工作的方向。按照《意见》精神,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面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仲裁机构代表也表示,要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和机构服务管理水平,树立仲裁机构的良好信誉,增强仲裁制度的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记者:史副院长,为贯彻最高法院《意见》精神,河南高院下一步有什么具体举措吗?

  史副院长:最高法院《意见》颁布一年多来,河南省各级法院积极认真贯彻。一些法院根据文件精神,总结出了一套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然而,在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具体操作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论坛结束后,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意见》精神,严格按照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监督权。河南高院已经草拟了一个《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个文件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和仲裁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程序,并对这类案件的集中管理、审查标准、报告制度、移交调解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河南高院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