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还无法惩治“小三”
2010-11-15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婚姻的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出轨配偶和与破坏家庭的“小三”而苦恼。夫妻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但索赔对象仅限于配偶本人,能否惩治“小三”呢?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湖南一家名为“反第三者联盟”的民间组织中有1470名婚姻受害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寄去建议函,要求修改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管离婚与否,受害方都可向“小三”提起民事索赔。新浪网推出的“你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调查,在8590名参与调查者中,有62.3%的网友表示赞成立法,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也有32.1% 的网友明确表示“反对”立法惩罚“小三”。

尽管有婚姻受害者的热切期盼和公众的舆论支持,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只有当“小三”构成重婚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小三”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目前还是无法可依,法律对“小三”无能为力。

基本观点综述如下:

1、《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配偶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

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之间相互要求对方扶养、救助的权利、相互要求对方忠实、尊重的权利、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相互的继承权、各自享有冠名权、人身自由权、选择职业权、家事代理权、财产归属约定等。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基于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权利,即相互要求对方忠实、尊重的权利、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等两项权利。婚姻受害者能否以“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配偶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配偶权是相对权,仅仅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包括“小三”在内,都不可能成为侵犯配偶权的主体。

夫妻关系是一种姻缘关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律关系,虽然法律确认了这种亲密的关系后就成为合法的婚姻,但是一旦情感发生危机,转眼之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独立意志和自由的成年人,让法律去维系两人之间的感情永久不变,作用有限。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在实际生活中,“过分强调“配偶权”,很可能会在多数情况下就变成早已被摈弃的、成为广大妇女痛苦根源的“夫权”借尸还魂,成为丈夫在家庭内部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妻子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2、“小三”的情况各有不同,难以制定统一的惩罚措施

如果把婚姻关系的破裂仅仅归属于小三的问题,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往往和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有的出轨者刻意隐瞒,“小三”并不知道交往对象已婚,这样的“小三”其实也是受骗方,若法律对其追责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当中的男方凭着自己的金钱、权势等去制造婚外情。这样的男性对婚姻破裂就应该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小三”并不是主要责任者。

3、法律只能追究破坏婚姻的第一层因果关系,管不了第二层因果关系

配偶因为“小三”而出轨,婚姻面临破裂,该追究谁的责任?配偶出轨,自己受伤害,这是第一层因果关系;因为小三,配偶出轨,自己受伤害,这是第二次因果关系。《婚姻法》只管处理第一层因果关系,法院在判决离婚官司时,往往让出轨的一方承担更多责任。一个人因为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教育,长大后犯了罪,法院只能依法追究其自身的责任,而不会追求其父母教育的责任。按理说,父母教育责任的缺失是导致儿子犯罪的原因,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这是因为,法律只讲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第二层因果关系,则更多的交由社会道德评判。

法律为什么只追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不追究第二层因果关系呢?因为第二次因果关系带有不确定性。在“小三”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到底是“小三”的诱惑力太大导致婚姻崩溃,还是因为这段婚姻原本已经走到尽头?如果我们承认离婚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就不得不尊重有些“小三”是婚姻崩溃的外因而非内因。

4、处罚“小三”难以实际操作

感情是很私密的,真要惩罚“小三”,不仅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无法确定责任大小。一旦法律赋予受害方对“小三”民事索赔权,那么受害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小三”明知交往对象已婚,其次还要证明“小三”实施了破坏夫妻间感情的行为。要搜集这些证据单靠受害方的力量是相当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