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须经招投标取得
2010-11-29


刚刚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两条例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经营权须经招投标取得

为有效调整出租车运力总量,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出租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拟定出租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限使用制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在经营者管理章节中,条例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鼓励出租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出租车个体户入股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代表履职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等作了细化。条例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应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职工代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使职工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有据可依,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拟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平等协商章节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平等协商职责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两条例分别自2011年1月1日、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