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添等与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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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添等与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添,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原住信丰县西牛镇双溪村仓下村民小组,现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兴,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原住信丰县嘉定镇胜利村马芫里76号,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年×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王连珍,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其余项同上,系王涛父亲。
委托代理人何永泉、黄五香,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因与被上诉人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起诉,追加当事人,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涛的第二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今后的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该款于2008年1月9日前付20000元, 2008年11月8日前付16800元,2009年11月8日付16800元,2010年11月8日前付16400元,2011年11月8日前付清余款10000元。被上诉人王涛不再就此事故再向两上诉人主张赔偿权利。
二、被上诉人王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上诉人王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负担,应退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涛的法定代理人王连珍领取。
四、以上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张慧珍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萍 书 记 员 程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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